初依主者谓所依。为主如说眼识。识依眼起即眼之识。故名眼识。举眼之主以表于识(也)。亦名依士释此。即分取他名如(取识亦)名(为)色识(耳识亦名为声识等)如子取父名。名为依主。父取子名。即名依士。所依劣故。
识如子根如父。故眼识等名为依主识。如父尘如子故色识等名为依士。葢主胜而士劣也。余可知。
言离合相者。离谓眼者是根。识者了别合谓。此二合名眼识。余五离合准此应知。
余五指下五释皆有离合也。余可知一依主释竟。
言持业者。如说藏识。识者是体。藏是业用。用能显体。体能持业。藏即识故。名为藏识。故名持业。
离之则藏是能藏所藏执藏之义。识是了别之义。合之则识为体。藏为用。以用显体。体持于用故名持业也。
亦名同依。释藏取含藏用。识取了别用。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。
此以藏识二字俱约用释。而同依于第八心王之体故。亦得名同依释也。二持业释竟。
言有财者。谓从所有以得其名。一如佛陀此云觉者。即有觉之者。名为觉者。此即分取他名。
离之则者字指人。觉字指法。合之则者字正指能有之人。名之为自。觉字乃指所有之财。名之为他。故为分取他名。
二如俱舍非对法藏。对法藏者。是本论名为依根本对法藏造故。此亦名为对法藏论。此全取他名。亦名有财释。
俱舍论是自对法藏是他依对法藏之他。造于俱舍论之自。即名俱舍论为对法藏论。此俱舍论能有对法藏之财。是全取他以彰名也。三有财释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