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明不共中共也。初义非。次义是。幷可知。故生他地等者。以识能变他依处。故尸骸犹见相续。以不变他人五根。故尸骸无复见闻也。然此尸骸相续。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。二是他人共相所变。故仍名为不共中共。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。
(巳)二明定力所变不定。
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。内身界地差别(切此)。若(佛菩萨及诸圣者。以禅)定(神通)等力所变器身。(其器之)界地。(身之)自他。则不决定。(然)所变身器。多恒相续。变声光等。多分暂时。随现缘力。击发起故。
器则。示净示秽。身则。示圣示凡。故不决定也。一期利物。与他受用。故身器多恒相续。然亦有暂时者。随彼机缘现在击起。故声光多分暂时。然亦有相续者。初正释竟。
(辰)二结示。
略说此(第八)识所变境者。谓有漏种。十有色处。及堕法处。所现实色。
有漏种。即执受中诸种子也。十有色处。即五根五尘也。堕法处所现实色。谓意识缘境。有实有假。今指定果色也。初明唯变处等竟。
(卯)二明不变心等。
何故此(第八)识。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。(答曰)。有漏识变。略有二种。一(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)随因缘势力故变(似境)。二(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)随分别势力故变(似境)。初(因缘变。)必有(实)用。后(分别变。)但为(相分之)境。(非有实用。今)异熟识(之)变(境)。但随因缘。(其)所变(之)色等。必有实用。若(使)变(为)心等。便无实用。(以所变)相分(中之)心(心所)等。
不能(有)缘(虑)故。须彼(有)实用(法。乃可)别从此(第八识变)生。(设使)变无为等。亦无实用。(所以不变无为)。故异熟识。不缘心(及心所及无为)等。(此约有漏位言。若)至(佛果)无漏位(中。既与大圆镜智)胜慧相应。(则)虽无(有)分别。而(镜体)澄净故。设(心心所等。仍)无实用。亦现彼影。不尔。诸佛应非徧智。
宗镜录云。一因缘变非分别变。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。为所缘相分。从自种生故。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。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。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。三俱句。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。以能通缘假实法故。四俱非。即不相应行是。以无实体故。不与能缘同种生故。初正明所变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