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辰)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。
若(使)心心所。无所缘(之)相(分)。应不能缘。自所缘境。或应一一能缘一切。自境如余。余如自故。
眼识缘色。耳识缘声等。名为自所缘境。若眼识无相分色。则应不能缘色。耳识无相分声。则应不能缘声。又设眼识无相分色。而能缘色。则亦可无声香等。而能缘声香等。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。亦可以缘色矣。自境如余境。自境无而可缘。余境无亦可缘。余识如自识。自识可缘余境。余识亦可缘自境故。
若(使)心心所。无能缘(见分之)相。应不能缘。如虚空等。或虚空等。亦是能缘。
心无见分而能缘。则虚空无见分。亦应能缘也。
(辰)三结明引证。
故心心所。必有二相。如契经说。一切唯有觉。所觉义皆无。能觉所觉(之二)分。各自然(从相见二分之种子)而转。(成现行)。
契经。即密严经。所觉义皆无。谓实无外境也。能觉所觉分。即见相二分也。初难陀立二分竟。
(卯)二陈那立三分二。初辨异小乘。二正立三分。(辰)初中二。初出小乘偏义。二申大乘正说。(巳)今初。
执有离识。所缘境者。彼说外境是所缘。相分(即)名行相。见分名事。是心心所。自体相故。心与心所。同所依(根。同所)缘(境)。行相相似。(心王见分之)事。虽(与心)数(相)等。而(其)相各异。(以心王是)识。(心所是)受想等。相各别故。
事。谓自体。心数。即心所也。事虽数等。谓心王体是见分。心所亦体是见分。故相等也。
(巳)二申大乘正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