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卯)八同事因。依于和合依处立。
十三和合依处。请从(第二)领受(依处。)乃至(第十二)差别功能依处。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。即依此处立同事因。谓从(第二)观待(因)乃至(第七)定异(因。)皆同生等一事业故。
合前十一依处。总名和合依处。合前六因总名同事因也。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业故。
(卯)九相违因。依于障碍依处立。
十四障碍依处。谓于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碍法。即依此处立相违因。谓彼能违生等事故。
如染能障净。净亦障染。有漏能障无漏。无漏亦障有漏。皆名为相违因。
(卯)十不相违因。依于不障碍依处立。
十五不障碍依处。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。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。谓彼不违生等事故。
不必增上相助。但令不相障碍。即名不相违因也。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竟。
(寅)二以二因摄上十因二。初标。二释。(卯)今初
如是十因。二因所摄。一能生。二方便。
(卯)二释为二。初通摄。二局摄。(辰)初中二。初引菩萨地。二引有寻等地。皆瑜伽论十七地中之名也。(巳)初又二。初引文。二释义。(午)今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