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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22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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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是四缘。依十五处义差别故。立为十因。云何此(十因)依十五处立。

  宗镜云。十因者。随说因。为诸法先导之门。观待因。了现得作用之事。牵引因。则令成自果。摄受因。则能摄万缘。生起因。令万类能生。引发因。使诸果成办。定异因。则种类各别。同事因。则体总一如。相违因。能起障碍之门。不违因。随顺缘生之理。

   (丑)二正释二。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。二以二因摄上十因。(寅)初中十。初随说因。依于语依处立。(至)十不相违因。依于不障碍依处立。(卯)今初

  一语依处。谓(有一)法(必有一)名。(如名取相之)想。所起语(言之)性。即依此处立随说因。谓依此语。随见闻等说诸义故。此即(以)能说(之语)为所说(诸义之)因。有论说此(随说因)是名想见。由如名字取相执著。随起说故。若依彼(论所)说。便(可以)显此因。是语依处。

  有论。指集论也。余可知。

   (卯)二观待因。依于领受依处立。

  二领受依处。谓所观待。(有)能(受)所受(之)性。即依此处立观待因。谓观待此(能受所受。)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。(故)此(领受依处。)是彼观待因。

  能所受者。如手为能受。所持之物为所受等。举业时萟为能受。科名用第为所受等。乃至净业为能受。净土为所受等。观待所受之果。乃立能受之因。令彼举业净业等事。未生者生。已生者住。未成者成。未得者得也。

   (卯)三牵引因。依于习气依处立。

  三习气依处。谓(于)内外种未成熟位。即依此处立牵引因。谓能牵引远自果故。

  内种。谓不共种。外种。谓共种也。由此习气相续相牵。令后自果渐渐成熟。即种引种令不断绝。名牵引因。

   (卯)四生起因。依于有润种子依处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