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镜云。因缘。则于有为之门。亲办自果。无间。则为开导之义。万有咸生。所缘。则具虑托而方成。约亲疏而俱立。增上。则有胜势力。不障他缘。
(子)二释为四。初释因缘。二释等无间缘。三释所缘缘。四释增上缘。(丑)今初
一因缘。谓有为法亲办自果。此体有二。一种子。二现行。
感果名因。助生名缘。有为法者。简非无为。指色心等。亲办自果为因。兼有助生之义。因即是缘。故名因缘。种子现行。次文自释。
种子者。谓本识中善染无记。诸界地等。功能差别。能引次后自类功能。及起同时自类现果。此(功能差别。)唯望彼(次后自类。及同时现果。)是因缘性。
此先释种子为因缘体也。能引次后自类功能。即种生种义。及起同时自类现果。即种生现义。此二皆名为因缘性。
现行者。谓七转识。及彼相应(心所。)所变相(分)见(分。三)性(三)界(九)地等。(但)除佛果(极)善。(与三性中)极劣无记(之外。)余(一切法。皆)熏本识生自类种。此(转识等。)唯望彼(自类种)是因缘性。(问曰。第八何不能熏。答曰。)第八心品。(体是所熏。若以之为能熏。则便)无所熏故。(问曰。性界地等。何亦能熏。答曰。)非简所依(之自证分)独能熏故。(问曰。何除佛果及劣无记。答曰。
无记)极微。(佛果极)圆故。(所以此二。)不熏成种。
此次释现行为种子之因缘体也。宗镜云。前五转识。能熏阿赖耶相分种子。第六意识。能熏第八相见二分种子。第七末那。唯熏第八见分种子。又云。前七识见相二分能熏种。以此二分有作用故。又云。见分与力。令相分熏种。又见分是自证分与力。又云。前五识与第八识熏相分种者。但熏内身及外器实五尘相分种。余即不熏。以不能缘故。若第六缘第八见分时。熏得见质二种。皆是心种。即与第八熏得见分种。又自熏得第六见分种。
中间相分即不熏。若第六缘第八相分时。或熏三种子。谓自熏得能缘见分种。若现量时。亦自熏得相分五尘种。又与第八熏得五根尘本质种。然多分只熏见质二种。第六缘第八三境相分时。只熏根身器界种。缘种子境。即不熏种。恐犯无穷过故。又云。第六能缘第八四分。唯熏见相分种者。以内二分。与见分同是心种。故于见分中摄。又云。第六若缘无为并不相应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。皆不熏本质种。实者即熏。以缘假法时。但是独影境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