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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18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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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。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。言转变非常。为例亦尔者。三事是能成。故彼许能转变。大等是所成。故彼许为非常。然彼谓能成。即是所成。则本事既能转变。大等亦应能转变矣。大等既属非常。本事亦应非常矣。

   (辰)三以体用互破。

  又三本事。各多功能。体亦应多。能体一故。三体既遍。一处变时。余亦应尔。体无别故。

 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。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。故以体从能。则体亦应多。以功能与体性。是一而不相离故。若谓三事之体。徧于二十三法。故非多者。则三体既遍。三能亦遍。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。余处亦复应尔。各顿变起二十三法。以体既遍。则彼处此处。更无别故。

   (辰)四破三合成一。

  许此三事。体相各别。如何和合共成(大等)一相。不应(未合是三)。合时变为一相。(以合时之体)。与未合时。体无别故。若谓三事体异相同。便违己宗体相是一。(三事之)体应如(大等之)相。(则亦)冥然是一。(大等之)相应如(三事之)体。(则亦)显然有三。(此则应云一合成一。或云三合成三)。故不言三(事和)合(共)成(大等)一(相)。又(本事之)三是别。大等(俱三所成)是总。(汝执)总别(皆是实法。

是)一(类)故。应非一三。

  先正破。次若谓下。破转计。言违已宗者。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。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。又三是别下。更约总别破。言应非一三者。总应如别。是三非一。别应如总。是一非三也。

   (辰)五约合不合破。

  此三变时。若不和合成(色等)一相者。(则)应如未变(时一般)。如何现见是一色等。若三(事)和合成一相者。应失本(未变时三事)别相。(相失则)体亦应随失。

  先破不合。次若三下。破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