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难曰)。岂不容舍(根)。彼(地狱中)定不成(就)。宁知彼(瑜伽)文唯说(有中)容受。
此不许地狱有舍跟。谓应有忧根也。容受。即舍受。
(答曰)。应不说彼(地狱)定成(等无间)意根。(以)彼(论中)容(许地狱)六识有时无故。
前文已明忧非无记。故但破云。若使第八非舍根者。瑜伽岂以等无间意根为第八耶。然地狱中六识既容有时而无。安得复立等无间意。既无意根。则忧根更不待破矣。
(又难曰)。不应彼论唯说(有中)容(舍)受。(以彼)通说诸根。(更)无异因(惟说舍受)故。又若彼论(纵使)依(于中)容(舍)受(而)说。如何说彼定成八根。
此纵许地狱无有意根。得有舍根。然未必以舍根为第八。或复第七是舍。第八是忧。亦不可知。以瑜伽论中。无有明文可据故也。
(答曰)。若谓五识不相续故。(惟逼迫心。所以)定说忧根为第八者。(则彼)死(时)生(时)闷绝(之时)。宁有忧根。(复)有(妄)执喜根为第八者。亦同此破。设执(男女二根随分)一形为第八者。理亦不然。(以地狱中)。形不定故。彼恶业招。容无(男女)形故。彼由恶业。令五根门恒受苦故。(所以)定成眼等(五根。设使)必有(男女)一形。于彼(地狱亦有)何用。非于无间大地狱中。可有希求淫欲事故。
由斯第八定是舍根。(以)第七(第)八(两)识。(恒与)舍相应故。
此正以理推征。破彼地狱成就忧根之执。兼破喜根形根之执。明其必有舍根也。
如极乐地。意悦名乐。无有喜根。故极苦处。意迫名苦。无有忧根。故(瑜伽论中)余三(之)言。(决)定(指)忧喜乐。
此正结显地狱意受。是苦非忧也。极乐地。谓第三禅。第三禅中。五识不行。唯有意悦。既可名乐而不名喜。以例地狱极苦。五识不行。唯有意迫。定亦名苦而不名忧矣。地狱既定成就苦根舍根。则瑜伽所云余三现行定不成就者。非指忧喜乐而何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