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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14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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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。苦受亦由无漏起故。

  谓修无漏者。必备历艰辛。苦其心志故也。

  或各分三。谓见所断(三受)。修所断(三受)。非所断(三受)。

  见所断。谓与分别惑相应之三受也。修所断。谓与俱生惑相应之三受也。非所断。即无漏相应之三受也。

  又学。无学。非二为三。

  学位三受。即修所断。无学三受。即非所断。非二。谓非学非无学。指一切凡夫言之。非二三受。即见所断。又非二三受。通二所断。及非所断。学位三受。唯修所断。及非所断。无学三受。唯非所断。

  或总分四。谓(乐受即)善。(苦受即)不善。(不苦不乐受。即)有覆无覆二(种)无记(性)受。有义。三受容各分(为)四(性。以与前)五识俱起(之)任运贪痴。(及)纯苦趣中(之)任运烦恼不发(恶)业者。是(有覆)无记故。彼(有覆无记)。皆容与苦根相应。瑜伽论说。若任运生一切烦恼。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若通(前六)一切识身者。徧与一切(诸识中三受)根相应。(若)不通一切识身者。

(惟与)意地一切(三受)根相应。杂集论说。若欲界系任运烦恼发恶行者。亦是不善。所余(不发恶者)。皆是有覆无记。故知三受容各有四。

  初以三受。分配三性。无记有二。故总分四。此义太局。后以三受各通善。恶。有覆。无覆之四。方尽其致。

  或总分五。谓苦。乐。忧。喜。舍。三中苦乐各分二者。逼悦身心。相各异故。由无分别。有分别故。尤重。轻微。有差别故。不苦不乐。不分二者。非逼(身心)。非悦(身心)。相无异故。无分别故。平等转故。

  此释三受。亦名五受之义。苦分出忧。乐分出喜。故云各分二也。凡有三义。一者逼身名苦。逼心名忧。悦身名乐。悦心名喜。二者无分别。名苦名乐。有分别。名忧名喜。三者尤重。名苦名乐。轻微。名忧名喜。不苦不乐但名舍受。不分二者。一无逼悦身心之相。二是一味无分别性。三平等转无有轻重。故不可分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