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 祖师自受施利所置。又非他人布施者比。后之主者。用者。及执掌者。勿得轻视。自取重愆。慎之。慎之。此项银两。自三十四年。修起禅堂。即将此银入堂。作十方常住供众之用。与庵无干。凡遇(抚按)两院入山。除塔主。住持。户长。三处。迎接上司外。其余府。县。参。游。守府。赏功。中军。把总。卫所。巡捕。等官。及寻常上司。差使人役。仍照旧规。分派十房。公同接待。不许常住支销。
滃源县出入往来。专在直月管事。迎接斋食定例。
正堂。每饭一餐。银一钱 佐贰。每饭一餐。银七分。
儒学。每饭一餐。银五分 相公。每饭一餐。银三分。
以上四则。管事迎接过后。即具支票。到住持处。佥印到库支取。若不系本县。仍照旧规。
教授行童经书。教师三人。每岁共银十两。各布二疋。每疋折银二钱五分。此俱在。
祖师衣钵内取。当年塔主备之。外每人鞋一双。折银二钱。此在常住库内。支给此项。傥祖殿无出。即在长生库。照监寺例。节年支给。不必零星。其供应饭食。随禅堂众数 以上条例。仍照祖师香灯田祖均攃公用。永为一定规格。后来住持头首执事之人。不许生心。饕餮常住。循私任情。妄自增减。即每年祖课完足。除上支销。尚有余剩者。执事之人。亦不许巧设事端。别立名色。妄擅支取。除当修补山门。及执事出入盘费。并系常住公用。
必不得已者。方许动支。但可省各人。当以厚实常住为念。切不可起希图小利之心。自取地狱。古德云。常住之物。住持人。与司其出入者。善能撙节浮费。则钱谷不可胜用矣。自此岁岁。储积有余。经营得法。而日增月盛。丛林未有不兴。法轮未有不转者。余禀 祖命。整救倾危。扶植颓纲。非为细事。诸执事者。务必遵之。纤毫毋忽。呜呼。念哉。常住之物。丝毫为重。盖是施主福田种子。信心膏血。岂可轻心欺盗。古德云。常住之物。
几如鸩毒。才沾一粒。则裂肝碎首。通身溃烂。故凡司执掌者。能知因果。即此便是造就天宫净土。不知因果者。便是造就无量地狱。铁床铜柱。焦热铁丸。万劫苦楚。不止披毛戴角。衔铁负鞍。酬偿宿债而已也。况王法森严。 神明司察。可不畏哉。凡我执事。各宜痛省。思之。念之。
万历三十年岁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。
免虚粮以苏赔累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