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。除此即捨者。
除命終緣。故但有五。
章。或復加六者。
亦有限至命終者故。或是於退菩提心有作是說。且言攝善餘二亦有。今謂律儀更何處有。應說善止已在前文六因之內。其饒益戒准此思之。攝善饒益可有二門。或在處中。或在律儀。問。如是三聚亦有相濫。答。若約三聚不名律儀。別建立故。若於律儀不律儀中。於彼律儀有攝善等。施設異故。如是三聚律儀等三定各不同。兩處律儀寬狹有異。若不爾者。前說佛位攝善法戒可法軌故。在律儀攝。如何和會。
章。七十八指攝事分者。
彼文自敘契經.調伏.本母。於契經中或四或九.二十九事。於調伏中說其七相。於本母中說十一相。調伏七者。一者宣說受學軌則事故。二者宣說隨順佗勝處事故。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。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。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。六者宣說出所犯故。七者宣說捨律儀故。所言事者當攝事分。故名為指。然無此言或標名指。
章。有義身業等者。
語假尋伺。唯同前解。身既不爾。故復別解。思為業體故通上三。此解為正。許受戒故。上地不造下地業故。其借識者但無記故。
章。其無漏等者。
上辨有漏則有兩師。下辨無漏更無別解。
章。如鼻舌識等者。
恐外問云。諸佛恒居第四靜慮。上無尋伺何有身語或何有語。隨前兩師為問可知。下舉例答如常可知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