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下文徵。先難後師大意。處中為下下立無表。此定通上而違彼也。問。如何律儀而有中品却違唯識。依勝思故。答。唯識之中大分三品。勝劣如此。今約其內品類無量。如是勝中更細論之。不遮律儀劣於處中。但約支條及以時分具闕分故。不約發心。以分二故。且今支闕。何癈當時發心乞受勝具支者。其布施等有如此故。問。中此言思却名為勝。如何相狀為其勝也。答。殷勤三業盡其力用名之為勝。不必悲涕面門出血與身毛竪名之為中。
章。法處雖說等者。
集玄法字改為諸字。此下會違。先牒後會。正同分受於近事中而分之也。約類則分。談性在內或三或二。並不相違。
章。一切處中等者。
此下後師却難前師。既言處中何有上品。故無無表。
章。於二說中等者。
雖有此語。前解為正。順多教故。理亦長故。准燈指前意表發中亦是處中。如是三業律不律儀曾無異諍。唯於處中有兩說也。前辨意表發與不發。即准意中有無無表。此中說其施歐等類。正在身語有無無表。亦見二表發與不發。前來不曾諍其身語。此中不曾辨其意中。兩處相顯文義已足。若皆具述却成繁癈。
章。謂諸根大種造色等者。
初之四句舉體總釋。次之三句復更指陳。前為三類後為兩對。體性無別。五根為一。大種為一。造色為一。造色即是所造四塵。此與五根同為所造。大種能造。如是根合總立一名。次下縱奪但要別身。以表依此名為依身。不是建立。問。如何身根別得總名。答。此為本故。眾聚於此故此得名。餘皆不立。
章。又依止義等者。
此第二義更有體性名身一義。此中略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