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学与文明 -05-古籍收藏 - 04-佛藏 -14_法相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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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章。瑜伽論又若等者。

  問。此是辨受。何證不捨。答。既許受得。故定不捨。問。前苾蒭戒云何不同。其正義師形沒不捨而不受故。據其不受合亦捨故。此中不捨即許受故。答。受與不捨。不受與捨。降其一等。若許受者必定不捨。不許受者未必皆捨。如正法滅不許有受。而不捨故。故苾蒭者損形不受而不捨戒。近事損形受而不捨。何以故者。其受初得雖於不捨。其許受者必定不捨。不受理即易之於捨。其不許受不必捨也。又受雖難。捨之復難。所以如此。細思細思。

  章。男女煩惱恒俱行故者。

  恐為過也。二眾並爾。由此雖得近事之戒。不堪承事不名近事。前苾蒭中以此為理。真不許受。

  章。若具受已者。

  此牒具受。次下分持是所問答。

  章。二起不同分心者。

  不滿一日。誓捨者也。周法師云。入外道類。今恐此却是第三中。

  章。一云起不同分心二者。

  是第二故。內有二故。問。樞要只云捨學處者。如何攝二。答。樞依後解亦不相違。故彼次云非斷善法滅。以此准知後解為勝。

  章。以近事戒等者。

  恐外問云何不別開。此下答之。三句為理。意為偏有。日出捨故。所以合此理頗同故。又無闕故。何妨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