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此捨戒只是不增。此文甚明。如何惑者。謂與犯別。謂此奪體一齊都無。名為捨也。故應說云。已增之用不可令無。如期盡者。准犯重者。一切皆爾。問。如是犯者與捨何別。答。但中下等許可再增。與捨不同。捨者一向不可重增。只許重受。犯者只是懺訖使增。不重受故。定道隨心相中不言。彼并體捨如身語表。
章。其身語二表等者。
有說此下辨相之中辨捨表業。集玄此下為捨緣也。不及前判。此文正同識疏.義燈。但依初念。此必約於一期之初。其初一念為正發故。起已未竟皆是由初。故唯一念。第二念等非正由故。不可取之。若了知此。正發之理必不肯說。三番各初。以一發起後皆同故。亦有說云。至乞字處。至欲字處。如是種種皆由不達正發之理。又有說云。身語各初各防發故。是乃不見互表之文。亦不了知立支因意。並如前說。應解義燈或俱時等。
約其身語有俱不俱。若俱不俱皆依初念。俱者易知。其不俱者熏種雖別。其立戒者只要一初。互防發故。如自在前。身立防七語亦如是。如前引纂。恐有說於身語各立。身前語後亦依語立。故作此言。令知後語不依彼立唯依於前。身立七支語先准此。是一期故不可別初。定是初發。一思初故。不可一思有兩初故。又不可說兩動發故。既一動發故唯一初。須說互表文理既明。不可異思。又此文中明說初發身語之處名為表戒。其無表戒依此種立。
所有禮足請師之文。正發身語不取何為。若以彼為審慮決定。何固陋哉。若為只是請師之文非熏依者。纂第十三直指唯語發七支云。如發語請師等故。如何不許請師處立。又況後文亦是請故。若云先禮雙足之處已發身業。應已立者。是義不然。彼未是表。心本微故。但是人事先設禮故。表欲之動即用之故。纂雖說云。身發七支如往師所不可在路。熏戒依故。故下等字取在所者。禮敬等業發戒依也。又有只為纔見便乞。事大速易而不許者。此在自情。
豈關法軌。又況先申人事已畢。不陳所乞更待何時。若云已乞何要後位蹲跪請者。如前已解臨授再覆。知無退轉更加謙敬而希授也。具如前說。
章。不由於此定發身語者。
先已發起是不由此。即義燈云。剎那等起。但是剎那剎那相引起也。
章。有無三性等者。
性不同前故不可取。問。三性不定其理如是。如何得有無此思者。答。此前指於第二念後。已後不遮有無心時。或有無字義連三性。只是三性不定之語。又此舉總。意只要於有無善性不定者也。次善只是說善戒故。其不善者念念發故。但說同時。或彼亦初。言同時者。約非兩次亦不云唯。又但談初。已後亦或無心等故。此依後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