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。軌則所行者。
軌則第三。所行第四。於軌則中復有三種。一威儀路成就軌則。即四威儀。不越世間隨順世間。不越毗奈耶隨順毗奈耶。於所應行如所應行。即於此中如是而行。由此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。不為賢良正志善士諸同法者.諸持律者.諸學律者之所呵責。二於所作事成就軌則。若依服事若便利事。乃至敷設臥具等事。乃至復有餘事。不越世間云云同前。三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。若於正法受持讀誦。若於尊長修和敬業。乃至一切所修加行。
不越世間云云同前。第四所行圓滿之中復有五種非所行處。一唱令家。二婬女家。三沽酒家。四國王家。五旃荼羅羯耻羅家。
章。於微細罪等者。
微據小也。細即隨小。犯已少功。能出名小。見怖畏者。勿我因此不堪證得所未證得乃至世間惡名云。
章。受學學處為第六者。
受即當此四中第一。學即當此四中第二。瑜伽論云。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。受具足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。當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羅夷。或總相少。此受具足當此第一。次下彼學當此第二。彼論次云。彼從現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。總略宣說過於一百五十學處。皆自誓言一切當學云云。故此中言三千學處。
章。彼第一第二等者。
彼之第五唯怖小罪。今此第四并怖大罪。於大罪中總別本末如次。皆為守護無犯。犯已還淨。問。四波羅夷如何還淨。答。亦許懺悔不墮惡道。但求不共。不許重攝。
章。故苾蒭等者。
此有五眾故置等者。或但比丘.比丘尼二。瑜伽文中只言苾蒭。無此等字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