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之則藏是能藏所藏執藏之義。識是了別之義。合之則識為體藏為用。以用顯體。體持于用。故名持業也。
亦名同依釋。藏取含藏用。識取了別用。此二同一所依。故名同依也。
此以藏識二字俱約用釋。而同依于第八心王之體。故亦得名同依釋也。二持業釋竟。
言有財者。謂從所有以得其名。一如佛陀。此云覺者。即有覺之者。名為覺者。此即分取他名。
離之。則者字指人。覺字指法合之。則者字正指能有之人。名之為自。覺字乃指所有之財。名之為他。故為分取他名。
二如俱舍。非對法藏。對法藏者。是本論名。為依根本對法藏造。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。此全取他名。亦名有財釋。
俱舍論是自。對法藏是他。依對法藏之他。造于俱舍論之自。即名俱舍論。為對法藏論。此俱舍論。能有對法藏之財。是全取他以彰名也。三有財釋竟。
言相違者。如說眼及耳等。各別所詮。皆自為主。不相隨順。故曰。相違。為有及與二言。非前二釋。義通帶數有財。
若直云眼耳。則離之各詮一物。合之互不相攝。故名相違。若言眼及耳等。或言眼與耳等。既有及字與字。或借此以顯數。即通帶數。或以及與二字表於能有。眼耳等字表於所有。即通有財。然決非前依主持業之二釋也。四相違釋竟。
言帶數者。以數顯義。通於三釋。如五蘊二諦等。五即是蘊。二即是諦。此用自為名。即持業帶數。
五二皆數也。蘊以積聚為義諦以審實為義。五皆積聚。二皆審實。故是持業帶數。
如眼等六識。取自他為名。即依主帶數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