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之行相為相修。
章。漸微忽者。
境相漸微。忽然入見轉成無漏。或云忽者轉也。
章。種修有漏五識可起者。
八地前至初地種修五識。聞所成慧之地能可起。七八二識無三慧故。所以不修。
章。體用俱僧者。
新熏得種名為體增。本有用增。
章。有依下地至得修通上者。
問。如在下地。依第四禪而入見道。下四地見種子為修不修。若計修者便違對法。對法第九云。又道生時立自習氣道名得修。既不熏種何名立種。若不許修。云何得言修得。得通下下修。修道為難亦爾。答。略為二種。一者且依有漏道說。得上定必得下故。二者通無漏。雖地有別見道類同。安立上地見道種時。令下見道種子勝。名修下也。彼修道種亦為二種。一者不修而道別故。彼未得故。言修下者而據彼同類等說。二者且修無漏類等且初種。
問。前相修中見道。以前有漏聞熏修無漏種。無漏種子雖未新得亦名為修。今明修體亦種子意。乃言立自習氣。答。種修云言種。通新熏得。修唯新得而說。然有多妨。後細思擇。
章。得緣上境等者。
顯由上聞下定等因修得者。得之修。未得不修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