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究竟說。究意言意。一切有漏為無漏之因。皆是無為之因法。
章。若能同辨至通三性也者。
謂從觀待通至差別。並名同事。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。名辨末那。與攝義亦相似。
章。若總而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者。
別問言之不善有覆。總合而說。故可通三。
章。雜染法之隨說因者。
問。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。何故說無記十因。答。雜染義寬。無記義有別。故別明之。
章。因果差別等者。
雖俱是受。約因果別。所以能受待受也。差別應思者。即是苦受待樂受等。雖總名受。苦樂等別。
章。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。
若約表邊。何妨果因俱通。善等之首等。舉其表色。
章。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