攷得第十八
攷謂推究。得者證也。以前章明物我不異之道。要由契會之人。未知能契之人。如何證此平等之法。此則將隣證位。餘疑未決。
△二正問二。初引經雙立問。
有名曰。經云。眾生之性。極於五陰之內。
此約界內眾生。隨緣妄性。體是無明。色心依此而有妄心。又依色心而住。故曰極於五陰之內也。此明住有則失。
又云。得涅槃者。五陰都盡。譬猶燈滅。
燈滅者。膏明俱竭。喻色心滅。此約相宗定性二乘入無餘涅槃義也。此明同無曰得。
△二得失俱非問。文二。初住有不能證。
然則眾生之性。頓盡於五陰之內。涅槃之道。獨建於三有之外。
頓盡者。盡同其中。故眾生在三界。無為非三界。此即事理迢然也。
邈然殊域。非復眾生得涅槃也。
邈遠也。人有法無。理事相隔。故知眾生與涅槃殊別。人無得法之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