△二顯義三。初約化體名相顯。又二。初即名顯義。
其為稱也。(牒二涅槃名)因應而作。(作者立也)顯迹為生。息迹為滅。生名有餘。滅名無餘。然則有無之稱。本乎無名。
應本自真故。
無名之道。於何不名。
由無名故能順一切名。故曰於何不名。
△二即相顯義。
是以至人(牒上真應佛也)居方而方。止圓而圓。在天而天。處人而人。
前云方圓不寫。今云隨方圓。得方圓之相。在人天得人天之形。以方圓汎舉天人正論故。又方圓約土。人天約身。非唯全真。起於應身亦乃全真。起於應土故。祖教明以緣就性。身土體同。以性就緣能所差別。今明以性就緣故。在方圓為依。人天為正故也。
原夫能天能人者。豈天人之所能哉。
反明也。豈有天人之所能能於天人之事耶。
果以非天非人故。能天能人耳。
順明不二也。由理絕天人故。能隨天人之緣也。
△二約化用施為顯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