寂即用。
同一虗寂。而能所歷然。勝鬘又云。不二而二。難可了知。如全水是波故。此中言寂。即權實同體。言用。即二用雙明。竝體用同時故也。
用寂體一。同出而異名。
言體者。非所依真體。此明相依之體用依於寂。以寂為體。寂依於用。以用為體。相依故體一也。同出而異名者。寂出用。用出寂。故有寂用之異名。非謂別有一體。為用寂之出處也。
更無無用之寂。而主於用也。
又合云。更無無寂之用。而主於寂也。今文影略。更者定義也。意云。定無無用之單寂。而為用之。依主。又定無無寂之單用。而為寂之。依主。不有則已。有則用寂。同時既無二體。如何一有一無。
△二結會權實九重問答。本因權實體用而起。今迹亡疑盡。理顯義圓。故今結會歸前。顯體用不二也。文三。初結義歸前。
是以(承上用寂不二故)智彌昧。照逾明。
結實也。彌極也。逾過也。體本無知故。昧之彌極。即體之照。照徹理源。其明過逾於常照也。即前云。智有窮幽之鑒。而無知焉。
神彌靜。應逾動。
結權也。體本無慮。故靜之彌極。即體之應常。應有緣故。動之逾越也。即前云。神有應會之用。而無慮焉。下總責疑者。
豈曰明昧動靜之異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