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約下。列上下文。皆應作此料簡引證。雖可例今。應如前文料簡大小異偏圓也。
五權實者。本是如來功能。故曰權謀。不同藏通有謀之權。故引法華證是體內。暫等用者。與今意同。故借之也。問意者何意用權。答意者以順機故。五味判者。不約五味無以顯法華部實。
今更下。開前四悉展轉說之。似未永癈。但似判耳。故更料簡。開四俱實。
又四種下。以教望理。理實教權。教雖有實。從說並權。等是等者。難教中權實。俱名強說。可以權實更互不耶。
以有下。答。約說則權實不濫。望理則理實說權。
又此下。更判。
何故下。釋。教即理故。俱不可說。
此非權等下。示同。雖復雙非。終無異轍。向以下。重示。只是開權。無得別求。若異下。遮。有別所觀。能觀應異。能所不可別之。
對權下。釋。無別所以破權說實。故須雙明。欲俱癈教故須雙非。對破與癡。教意俱顯。故雙非理是所開理。故云無二無別。說異故不合。理同故不散。
雙非下。一止觀結。
觀故下。異名。
此非下。總結。一切俱理。理無定計。猶屬等者。恐更計雙非。故結云亦是。問。玄中先開後癈。此何先癈後開。答。彼消蓮華。先開為便。此但約法。先癈為便。又彼約開。於部教開已方乃名癈。此約展轉論癈。癈前仍似未開。故更癈後明開。開前未開之癈。又亦可癈約於待。故且前明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