眼見色時。五緣和合。謂空明根境識也。唯耳鼻舌身不假於明。餘同於眼。今文隨便。但略言之。故不云識。不同小乘根識互競。
因緣下。次明假觀。先牒空為境。能為十界而作通因。又以無間滅意為因。根塵空明以之為緣。和合生識。眼識因緣生意識者。依初剎那生眼意識。依意識生眼識者。只由意識無間滅。因成於意根。對餘境時復生眼識。是故二識更互為因。
眼識能見等者。此依經部得云識見。如是次第生於十界。貪染等者。貪為惑本。毀戒墮獄。毀戒具如篇聚中明。實愛云不。故墮謟誑。計我等者。誰不患。獨云在畜。語通意別。以眷屬為所。能計為我。齊聖斷者。此乃通方。他惠等者。他惠乃取。離不與取。下句顯上。成他惠義。不惠不取。故云不與不取。以禮忘財名之為惠。若為父母夫主佛法之所遮者。為不與取。他惠仍離。非時處理及量及衒賣等。別論則爾。通意可知。自餘色等一切皆爾。
讓。義也。貞。正也。動中規矩。禮也。明即是智。餘名同舊。五常具五戒全。十善備。十惡息。但是欲界地居人天。餘並略也。
觀四運下。明二乘四運。初念處觀。顯聲聞乘。無常故生滅。不淨故不住。以苦故三受。無我故不自在。因緣一句自顯支佛。
觀己下。菩薩離三。初是六度。自愍傷己。愍彼觀他。
所以下。釋六度相。捨不能亡一句。寄斥藏兼凡。藏同凡故。
今觀下。通觀。言三事者。意云根塵受者為三。非施者等。引經不住。證不住塵。塵若不住。根受亦爾。餘五亦然。見根塵空。即見施者等空。義兼兩三。可以意得。
如人下。引譬也。住相如暗。眼則無用。不見無相。若有空眼及不住。曰見三事空。是無著慧。諸見皆空。故云種種。
直言下。重消經意。經被利根。相猶難解。今准中論以四句推。方名不住。故前文中無四相者。但離六十二為離我人。名為菩薩。非獨初果破見而已。然此但是真諦無相。言六十二見者。大經云。因於五見。生六十二。即是三世二十身并根本二。故六十二。大論廣釋。今此未具恒沙佛法。復能利他。故是通教菩薩界也。問。若通教者。何故云趣。然但云趣。不云不過及不可得。故且屬通。如玄文云。周行十方界。還是瓶處如。今一家文處處引此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