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第三淨無前不淨。故名淨淨。空處云過一切等者。具如第六卷。但彼依根本。今從淨禪。若凡夫等者。斥根本。聖人等者。立聖斥凡。然此背捨實通凡聖。
又識生滅下。釋無所有。次釋非想者。能忌前三故云捨識無識。無識即是無所有處。故名非想非非想。識處如[病-丙+(雍-〦)]等者。聖種如前滅受想中。云細煩惱者。細惑有十。受想行觸思欲解念定慧。斥彼有惑。今捨能緣等者。釋滅受想名。依名出體。非想地中猶有能緣。今滅能緣。復滅能滅。方得名為滅自他地。
從若以所滅下。破舊。但滅他地。何殊根本。今從下。正釋。釋前初解捨能緣等。即滅他地。無復能滅。即滅自地。斥論師云後四等者。成論無漏但依根本。故以前三背捨而難論人仍有縱奪。八中且除滅受想一。於前七中後四唯緣空可爾。此是縱也。前三背捨不淨八色。異於根本何以棄之。此即奪也。
若過下。判習。前七解脫攝得八定。故約八定以論發習。滅受一定不得論習。是故前亦不以為難。九次第定等者。九想初文已列。四定未暇簡出。故今重釋。小乘定無。大乘或有。發宿習義。
次大不淨者。約此乃至總別相者。亦准前文以判總別。次正釋者。丘。小陵也。羹作穢汁等者。具如大經。佛答迦葉。明一切法皆悉無實。故引比丘觀不淨想。
復次下。明境轉。所由由心轉故。故引二緣以例心轉。過現雖殊皆心所轉。況今發相亦由往心。執石等者。如大經釋摩男凡有所執皆悉成寶。僧護所見亦復如是。因與價人採寶。却迴至岸。失伴次第。見於五十三所地獄。依報無非地獄故也。
若執下。由境轉故有破結之功。言此觀契轉變等者。想成實見。如通者變物。契彼通用。故云契也。又物有變理。通方能變。故知不淨亦復如是。況元是藏理。取之自差。汝等所行是菩薩道。
若大小等者。根本有漏已如前說。不淨業緣未即無漏。若用斷惑隨依一地。故云自上皆除。
若人下。約大不淨以明背捨。始終俱破依正二報。若論下。約於背捨以明勝處及一切處。婆沙云。勝於煩惱故名勝處。
大論下。引論辨根。禪門云。修背捨竟修勝處。下根也。今從中根。即於第三以成勝處。上根於前成四勝處。至今便能成於後四。此仍准教。若上根。隨見骨根。
從若多等。正明發相。大名多。滅名少。皆有好醜。乃至最後皆悉不淨。背捨中淨亦名不淨。未能展轉大好醜故。又所依不淨。大小不同。勝處亦有依正之別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