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明治法大小不同。次約悉檀以判大小。小中先列。次簡。示闕文處少治障道。一即下。業境中蔽及障不障對治等五。具如助道中。此加不轉治一句。數准前對中。言十二者。下十觀中第七對治中委釋其相。不淨實觀亦道中說。假想如下禪境中說。修發別耳。慈等亦如禪境中明。言病不轉治轉者。隨一治後轉用餘三。言邊無邊者。此心沉沒故以思治。此是六十二見中未來計相。本是邪思。今變成治。若對轉等。准前可知。
次明大乘。一往奪小。非遍治相。應如隨自意觀貪欲中。恐如前文師資之失。故誡云善取其意。
次小乘多用下。且依大論。蹔寄四悉。亦未通方。論文且以大小相形以辨四悉。
次修止觀。自陰未觀法無別。從境別故。觀勢似殊。法體無別。於中先正明十觀。次會異名。初境中先思議中。畜以無慚為本。故云王於。禮元在人。故云亡失人種。亦慳他家者。兼慳他境。不欲人侵。鬼以諂為本。故亦慳他。鴆陷等者。陷他如鴆。婚者昏也。昏時行禮故曰也。娉者娶也。謂財趣間也。
又觀欲心下。弃如弃蓋中。訶如訶欲中。由是發禪。雖勝難陀。尚未出色。又若觀下。略舉六中初後二蔽。
次不思議中。初正釋。次消經帖釋。初依經立境。
次釋中。初略明進否。次引淨名等釋初。以淨名釋無行者。癡即無明。無明即明。不同二乘斷已方脫。即不斷無明起於三明。不斷癡愛起八解脫。於明於脫諸法具足。故異凡小及教道菩薩。以不住釋淨名者。先列句。
所以下。釋。初准經開句。初四。次八。初四句者。初以經斥過。經意正在菩薩。兼斥偏邪。今欲境。須先斥偏邪。次正立妙境。故判凡小為初二句失。
次不斷下。斥邪住於三四句失。初斥凡中佷[仁-二+戾]者。佷。爭訟也。[仁-二+戾]。由也。訓者調也。
二乘下。斥小。阿羅漢下。重斥小失。
三界下。釋不調意。不同大乘故名不調。拙智斷惑。通惑盡處分名不調。此之不調正名為調。燋種去。更斥小失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