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次下。明三止。初總明用。止與觀不別。略列而已。體是即寂。與前為異。如持下。引譬。觀無蟲水。見塵似蟲。而不審實。十住見性亦復如是。今全未見。義同不了。亦可用借前人杌喻。意亦如是。
復次下。六十四番。如是下。重示四句方法之相。句即是門。由一一句皆能通理。為不了者施設多門。即以四句為能通處。非所通理。因能通處見所通處。故云因門。隨句見理諸句自融。諸句研試會有相應。燒名起執。具如前釋。
次觀法性即相續假。雖觀無明。無明未破。有一分定。謂為法性。是故須推為從何生。此中先牒前法為所觀境。先法次喻。喻塵杌者。雙指前譬。前觀無明知非法性。故喻塵杌。今觀法性知非法性。所如塵杌。應須觀破。不了之想。具如破見相續中明。准前亦應成三止觀等。文略不說。
如是下。六十四番。修觀法爾。故無餘途。三觀真緣。即相待假。初明行。相待為境。即觀法性無明觀智。初總立。應知此智未見中理。故知非智。推此非智待誰得名。亦有二待。望佛為橫。我當為竪。
如是下。列句。若緣下。用句。但破真緣。共離自壞。緣在地前。故云無常。若從緣生。即從無常生。終無此理。若其諸佛及我將來。是真修者。真不名修。
釋此下。寄慈辨失。真自下。正判。四句觀成。橫竪俱無障亦叵得。
何以故下。釋無明體。何故叵得。待智故有。智無故無。所觀既無。能亦叵得。
若執下。辨失。初明是障故失。次若不下。不執故得。以能通故。成門名得。
若得下。能契於所。所亦成得。四既無四。一亦無一。此中闕六十四番。
若有下。次明化他。問。前之二觀亦應化他。答。自行未滿。所謂下。別釋初緣修。有法有譬。法中云無常等者。如前所說。前為破故。故云不應。今明隨機。語同意別。無常望常。無常是他。故大經破外道中云。汝法中因常而果無常。何妨我法因雖無常而果是常。故可從緣而生於真。
又云下。譬他生。伊蘭如無明。旃檀如法性。故闍王自述云。今我得見從伊子生旃檀樹。旃檀樹者。即是我身無根信也。法王性種自也。從穀生故名之為種。糓種不變故名為性。從我心生。義之如種。無始不變。故名為性。不同從佛。故名為自。次因滅等為共者。由自法性。乃外觀他。故名為共。或言下。離非內非法性。非外非緣修。一一句末皆應結云。得是智慧。無得等者。結前觀成。以成離性。故云無得。得是智故。故云得。得即是假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