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■記】此引釋法華是圓。復須開顯之文。謂法華純圓獨妙。非但逈出四時。又能開顯頓漸諸教。今成圓妙。
△二唯今稱妙。
但是部內兼但對帶。故不及法華純一無雜。
【□註】正判昔部屬麤。除鹿苑外。雖皆有圓。以兼等故。不得稱妙。麤人細人。二俱犯過。此約部通奪也。
【■記】此釋成昔圓部麤。謂華嚴兼一麤。方等對三麤。般若帶二麤。是故昔圓猶可思議。不得稱之為妙。故其麤人。有隔細過。不及純圓獨妙也。
【■備】補遺曰麤人細人。此句出大論。麤人則麤罪。細人則細罪。今借以比用。
【■補】所兼之麤固有過。即能兼之妙。不能令麤成妙。亦有過。
【□註】釋籤一(十)云。始自華嚴。終至般若。雖名不同。但為次第三諦所攝。今經會實。方曰圓融(文)。
【■記】此證釋昔麤今妙。次第三諦者。真諦掃蕩。俗諦建立。中諦雙遮非真非俗。次第造修。三諦不紊。昔時部帙。為其所麤也。圓融三諦者。真俗中三。同時相即。不前不後。絕思絕議。今經開會一切諸法。故云方曰圓融。
【□註】是故文初。約部通開。須云開前頓漸等也。
此結申文開權之意。
△二顯今部二。初能開得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