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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■記】四念處云。人於色。起淨倒。受。起樂倒。想行。起我倒。心。起常倒。破四倒故。合五為四也。若意根對法塵受。名內受。眼等五根對色等。名外受。然境雖內外。而領納非二。故受獨為一。而想則取相在心。行則念念不住。一向居內。合為一也。

  【□註】又此念處。別名屬慧。通亦有定輔行三下(十七)云。四境止心。故名為定(文)。

  △二總。

  三總相念處。一觀身不淨。受心法皆不淨。乃至觀法無我。身受心亦無我。中間例知(已上三科名外凡。亦名資糧位)。

  【□註】此有四句。四念處(一)云。一境別觀別。正是別相念處。二境別觀總。三境總觀別。此二是總相之方便。四境觀俱總。是總相念處。(文)初則一藥對一倒。中間二句。觀心漸熟。或別於一境。總用四觀。或別用一觀。總觀四境。第四境觀純熟。舉一俱得也。

  【■記】以不淨治身倒。乃至以無我破我倒。如上別念。是為境別觀別。或別於一境。總用四觀者。如觀身不淨。乃至以是苦。無常。無我。是為第二境別觀總也。或別用一觀總觀四境者。如舉一不淨觀。非但觀身。亦復觀受。觀心。觀法。皆是不淨。是為第三境總觀別也。第四舉一俱得者。如舉身念處一境。而受心法俱在其中。若舉不淨一觀。而苦無常無我皆在其中。是為第四境觀俱總也。

  【□註】若析玄準俱舍疏。前三皆別相攝。第四句方是總相位。

  【■記】陳譯俱舍疏言。四中三種。唯不雜緣。第四所緣通雜不雜。若唯觀法。名不雜緣。若於身等二三。或四。總緣而觀察。名為雜緣。今此指之者。意在所揀也。

  【□註】今依妙玄四念處。初句是別。後三皆總。今此正當境總觀別。謂別用一觀。總觀四境。

  【■記】今依妙玄。判初為別。後三皆總。今此下。正判儀文是第三句。如言觀身不淨。受心法皆不淨。是也。

  【□註】又上停心破障。四念處。惟觀苦諦。至內凡位。方觀四諦。妙玄四(三十三)云。七賢位人。明識四諦。此約解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