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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諸行法官非斬鬼神而口中稱急急如律令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,徒九年,知而故犯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轉者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,及朱書不從左,墨書不從右者,徒一年。
 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度師北院出官者,令從北院出官計銜。南院出官,令從南院計銜。違者,徒八年。
 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。如或人情或勢力而亂奏者,并各徒三年。若得其人者,補三官。
  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,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,不論有無合入,并得參佩正法,及便宜申請令人四五品官者聽。
  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,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,并各徒九年。再三申請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,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,方許保奏。違者,除名落職,徒三年。
  諸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,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右判官,左大判官方許補右大判官。違者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保奏者,并各除名,滅身,殃三代。
  諸法官職列八品者,許奏左大判官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五品者,許奏七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四品者,許奏六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四左相者,許奏上宰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真人者,許奏酆都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四相者,許奏左右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九天諸使者,許奏翊衛仙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仙卿者,許奏斬邪使,伏魔等使,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仙諸司君者,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  諸法官職列帝君品者,許辟奏五嶽四瀆等官,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。
  諸法官職列高真者,許奏洞陽等帝君。違者,准前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