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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處設醮而不整肅者,流三千里。無據而登壇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獄官而放鬼令走竄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,依所限時刻昭報,如或法官未有寤寐,即於本司
  左右四相處申說。違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高聲對法官及設辭應對,并各依抗法律斷罪。
  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,分形。
  諸神吏符使,遣符勑水而不在旁祇候者,所差官將及當直神將符使,并各針决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。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揮而神吏符使故違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寫不候印者,須火急奉行,不得以常日為例。違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,早晚兩衙,及月一日十五日,須得列班唱喏。南院自列斑居左,北院自列班居右,不得差。違者,彈劾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須要嚴備獄器在前。違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飛斗而神吏倒持者,降入下班。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,而網羅不堅密者,處斬。因而鬼神逃竄者,分形。或違時刻者,分形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以巾頂指前,或以丁立,或以直視者,須得非法勘鬼神,及嚴備器械違者,針决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。
 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相喚其窠坐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應對,或當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,而亂替應對者,并各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無論輕重,限三日案具,回申法官。違者,徒三年。公案不具,并不帶隨行取禀者,處斬。有疑難先得取禀,不待臨時藉口。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違者,針决,降入卑小窠坐。故意從輕者,處斬。因而乞覓財物而務欲推托從輕者,分形。
  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,杖一百。乞覓財物者,處斬。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公案內令坐原赦者,處斬。仙官符使者,法官律定,審訂而行,不得妄與原赦,如是果經天地原赦者,原定情罪。若赦前赦後并犯者,加一等。知赦而故意犯者,不赦。
  諸神吏符使勘斷山魈木客者,公案內下法須得加一等。違者,徒九年。
  諸鬼神非用此律,但依常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