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邪神扣人門戶者,處斬。
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,處斬。
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,處斬。
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,分形。
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,處斬。
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,處斬。
諸邪神抗拒正法者,分形。
諸邪神為禍於民,被人申訴,為神吏擒縛至行司,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,處斬。
諸邪神高聲應對者,分形。
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,狂言叫噪者,分形。
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,將在他人家,或藏留者,並各分形。
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,分形。
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,分形。
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,分形。
諸邪神擊縛生人者,處斬。
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,分形。
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,分形。
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,送下鬼谷關收管。
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,分形。
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,送下鑊湯地獄,或付逆鱗將軍,令其萬死千生,不捨晝夜。
諸邪神偷憐伏家、酒食,以喂人家男女者,處斬。
諸邪神連伍結黨,侵害生民者,並各分形。
諸邪神連伍結黨,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,分形。
諸邪神着人男女,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,分形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