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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,而其實非者,處斬。托為正神者,分形。
 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,返損傷牛馬之類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 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,已經陰司决斷,而再投行司申論者,不得受理。一面留住行牒,下地府抽案,特與奠簡,送上南昌鍊魂托生,及罪輕重,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,明其罪咎,欲令其托生者,聽。
 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,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,只得領受,若委有牽引生人,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,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,陰司不得受理,逆者處斬。若受理而處生人者,並各分形。
 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,處斬。若求行司遷拔者非。
 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,而受葷酒,前赴醮壇者,處斬。
 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,死後求生人替換者,處訢。傷人者分形。
 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,仰法官原情定罪,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,免致復連生人,綿綿不絕。
邪神
 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,並處斬。已上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,分形。
 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,處斬。
 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,分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