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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先召保官保盟,齋誠小申,取報應取分曉,方與依式奏申撥度,授以泰玄都省劄子版券,次與設醮謝恩,受將歸壇。
  一、如年勞功,及該與循資陞擢,即召同品法官,保狀繳申度師。如奏申付度,非可慢褻。
  若師非正學,弟子躁妄,苟簡行之,仙籍未必記名,則天將不臨,惟淫祠下鬼纂名妄興禍福,真司靡察,貽罪非輕。
  一、初真受法,功及遷轉,既投師傳受,仍須詳述始末,年月,師資,姓名,並職某法,所積何功,所遷該何品秩,具狀投嗣教天師正一玄壇敷奏給帖,庶得玉籍記名,神人歸仰。其或不揣己功,躐等以夸世,及不務投師,輒便詐傳偽降,詭撰階位,妄加陞擢,及有不經師付,謾寫職階,視同虛文,有誤元壇敷奏,科律昭然,戒慎之哉。
保官狀式
保官具位姓某押
  右某等各係幾品法官,與某人非飭偽相,容及曾受邪法,不忠不孝,挾邪降筆,淫亂大倫等人,今保委其人,先於某年詣某人門下求受某法,已補某職。丐依
  上清玉格,遷轉委實,別無遠礙。如沐遷轉之後,違犯科戒,甘與同罪。謹具結罪文狀,繳申以聞。謹狀。
  年月 日 保官具位姓某 狀。
陳乞保官狀式
具位姓某
  照會某,先於何年詣度師某門下拜受某法,補某職,今經幾載,考內救度幾人,依格已及分數,合行陳丐遷轉,自某官上合轉某官。今召保官某,其委詣實結文狀頭連在前,須至申聞者。
  右謹具申某處,伏乞真慈,特賜敷奏,行下所屬,依格註籍。所有某壇下神將,願與次第推賞施行。,伏候昭報。謹狀。
  年 月 日 具位姓某狀。
道法會元卷之二百四十九
  #1『事』字原缺,據前彼文例補。
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
太上天壇玉格下
  諸行伕官,斷遣鬼神,並合依女青天律治罪,務在從輕。
  諸行法官,不得綵繪三清五帝,只宜單天存想,上香,然後入壇。
  諸行法官,凡治鬼神,許為解釋,使人鬼分別,不得輒以私滅形,徒流到府校勘。不盡罪名,法官受之。正義曰:治祟當寬,先諭逆順曲直。如不聽,然後依條行遣。伏而舍之,亦是陰隲。如遇寃對,當與解釋,為之鍊度,或誦經之類,量輕重行移,勿治以法。神吏亦不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