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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大夫,袭亦有袍,案《杂记》云‘子羔之袭,茧衣裳’是也。敛则必用正服,不用亵衣,故《檀弓》云‘季康子之母死,陈亵衣’。注云‘将以敛’,‘敬姜曰:将有四方之宾来,亵衣何为陈於斯?命彻之’。若公,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。知者,案《杂记》云‘公袭无袍、茧’,袭轻尚无,则大小敛无可知也。”
  凡陈衣者实之箧,取衣者亦以箧,升降者自西阶。取犹受也。
  ○箧,古协反。凡陈衣不诎,非列采不入,絺、绤、纻不入。不屈,谓舒而不卷也。列采,谓正服之色也。絺、绤、纻者,当暑之亵衣也。袭尸重形,冬夏用袍,及敛则用正服。
  ○诎,丘勿反。纻,直吕反。
  [疏]“凡陈”至“不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陈衣不诎”者,谓舒而不卷也。
  ○“非列采不入”者,列采,谓五方正色之采。非列采,谓杂色也,不入陈之也。
  ○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者,絺是细葛,绤是簏葛,纻是纻布,此亵衣,故不入陈也。
  ○注“袭尸”至“正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熊氏之意,此谓大夫以下,若公则袭亦不用袍。
  凡敛者袒,迁尸者袭。袒者,於事便也。
  ○便,婢面反。君之丧,大胥是敛,众胥佐之。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,众胥是敛。士之丧,胥为侍,士是敛。胥,乐官也,不掌丧事。胥当为“祝”,字之误也。侍,犹临也。大祝之职,“大丧赞敛”;丧祝,卿大夫之丧掌敛。《士丧礼》“商祝主敛”。
  ○大胥,依注作祝,之六反,下同。胥,乐官,思馀反。
  [疏]“凡敛”至“是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,有袒有袭之法。
  ○“凡敛者袒”者,凡敛,谓执大小敛事也。事多,故袒为便也。
  ○“迁尸者袭”者,谓大敛於地,乃迁尸入棺之属,事少,故袭也。
  ○“君之丧”者,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。
  ○“大胥是敛”者,大祝是接神者,故使之执敛事也。是,犹执也。
  ○“众胥佐之”者,众祝,丧祝也。众祝贱,故副佐於大祝也。
  ○“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”者,大祝,犹君之大祝也。侍,犹临也。君尊,故大祝亲执敛。大夫卑,故大祝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