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月,三月之丧,壹不食,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饮酒。义服恩轻也。故主,谓旧君也,言故主者,关大夫及君也。
○比,必利反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谓性不能者,可食饭菜羹。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为其气微。五十不成丧。成犹备也,所不能备,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。
[疏]“五月”至“成丧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五月、三月丧食之节。
○“壹不”至“可也”者,壹不食,谓緦麻。再不食,谓小功。并言之也,容殇降之,緦麻再不食,义服小功壹不食,故总以“壹不食,再不食”结之。故《间传》去“小功緦麻,再不食”,殇降者也。
○注“故主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正义曰:若是诸侯,当云旧君。主者,大夫之称,经云“故主”,关大夫、君也。
○注“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”。
○正义曰:致毁,谓致极哀毁,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。故《杂记》云“五十不致毁”。《玉藻》云:“五十不散送。”注云:“送丧不散麻。”
七十唯衰麻在身。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,变於颜色亦不可。
○食音嗣。辟音辟。粱音良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则辞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已有丧,既葬,尊者赐食之礼,葬后情杀,可从尊者夺也。
○“君食之”,谓君食臣也,“大夫”,谓大夫食士也,父友,谓父同志者也,其人并尊,若命食孝子,则可从之食也。
○“不辟粱肉”者,粱,粱米也。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,孝子食之。
○“若有酒醴则辞”者,若酒醴饮之,则变见颜色,故辞而不饮也。
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。君以簟席。大夫以蒲席。士以苇席。簟,细苇席也。三者下皆有莞。
○簟,徒点反。苇,于鬼反。莞音官,又音完。
[疏]“小敛”至“苇席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。士以苇席,与咀墁者,士卑不嫌,故得与咀墁用簟也。
○注“三者下皆莞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