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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84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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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正义曰:“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”者,以经文大功据己身,小功据其父。今郑同之,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,小功之末,故又注云“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”,是父子同也。云“必偕祭乃行也”者,偕,俱也。父是大功之末,己亦是大功之末,乃得行此冠子、嫁子,父小功之末,己亦小功之末,可以嫁取。必父子俱然,乃得行事,故云“必偕祭乃行”。
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,若姑及姊妹出適,父子俱为大功。若从祖兄弟,父为之小功,己亦为之小功,是父子其服同也。若父有齐衰,子有大功,则不可。若父有大功,子有小功,可以冠、嫁,未可以取妇。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。若父是小功,己在緦麻,灼然合取可知。又按正本云“必偕祭乃行”者,言为诸吉礼,必待祭讫乃行也。云“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”者,言除讫可为昏礼,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。
经云“小功则不可”者,唯谓昏也,其冠、嫁则可也。云“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”者,郑以经云大功、小功之末,可以吉冠。则大功、小功之初,当冠之时,则因丧服而冠矣。前经云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特据重服丧中可冠,恐轻服大功、小功者在丧不合冠,故郑於注特明之。
卷四十三杂记下第二十一
卷四十三杂记下第二十一
  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侈,犹大也。弁绖,服者吊服也,其衰锡也,緦也,疑也。袂之小者二尺二寸,大者半而益之,则侈袂三尺三寸。
  ○侈,昌氏反。袂,弥世反。
  [疏]“凡弁绖,其衰侈袂”。
  ○正义曰:弁绖者,谓吊服也。其首著弁绖,身著锡衰、緦衰、疑衰。侈,大也。其此等三衰,大作其袂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,此等三衰,其袂半而益一,袂大三尺三寸也。若士,则其衰不侈也。故《周礼 司服》有“玄端素端”,注云“变素服言素端者,明异制”,“大夫以上侈之”,明士不侈,故称端。
  父有服,宫中子不与於乐。母有服,声闻焉,不举乐。妻有服,不举乐於其侧。官中子,与父同宫者也。礼,由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。不与於乐,谓出行见之,不得观也。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闻音问,又如字。大功将至,辟琴瑟。亦所以助哀也。至,来也。
  ○辟音避,一音婢亦反。小功至,不绝乐。
  [疏]“父有”至“绝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父有服在於宫中,则子不与於乐者,谓出行见之,不得观也。此谓命士以下,与父同宫者。若异宫则得与乐。崔云:“父有服,齐衰以下之服也。若重服,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,自当不得与於乐。”
  姑、姊妹,其夫死,而夫党无兄弟,使夫之族人主丧。妻之党虽亲,弗主。此谓姑、姊妹无子,寡而死也。夫党无兄弟,无緦之亲也。其主丧不使妻之亲,而使夫之族人。妇人外成,主必宜得夫之姓类。夫若无族矣,则前后家、东西家,无有,则里尹主之。丧无无主也。里尹,闾胥、里宰之属。《王度记》曰:“百户为里,里一尹,其禄如庶人在官者。”里,或为士。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里尹主之,亦斯义也。
或曰主之,而附於夫之党。妻之党自主之,非也。夫之党,其祖、姑也。
  [疏]“姑姊”至“之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姑、姊妹在夫家而死,无后,使外人为主之事。夫既先死,而夫之党又无兄弟;今既身死,使夫之族人主其丧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