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冠,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三,息暂反。
[疏]“以丧”至“乃出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明遭丧冠取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
○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,则当成服之时,因丧服加冠。非但轻服得冠,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。因丧服而冠,故云“可也”。
○“既冠於次”者,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。若齐衰以下,加冠於次舍之处。
○“入哭踊三者三,乃出”者,谓既冠之后,入於丧所,哭而跳踊。谓每哭一节而三踊,如此者三,凡为九踊,乃出就次所。
○注“言虽”至“庐也”。
○正义曰:经云“虽三年之丧可也”,故知三年以下,皆得因丧而冠也。云“始遭丧,以其冠月,则丧服因冠矣”者,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,以《曾子问》云: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之丧,则因丧服而冠。言未及期日,期及月,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。以此言之,知冠月则可冠也。云“非其冠月,待变除卒哭而冠”者,按《夏小正》二月“绥多士女”,是冠用二月。
假令正月遭丧,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,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。云“次庐也”者,据重服而言也。
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,下殇之小功则不可。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。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。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,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,必偕祭乃行也。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。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。
○取,七住反,又如字。
[疏]“大功”至“不可”。
○正义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”者,末谓卒哭之后,谓已有大功之丧,既卒哭,可以冠子、嫁子也。
○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”者,谓父有小功,丧末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“大功之末”,云身不云父;“小功之末”,云父不以身,互而相通。是嫁及冠,於身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之末,非但得冠子、嫁子,复可取妇。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,以取妇有酒食之会,集乡党僚友,涉近欢乐,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。
○“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”者,以前文云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”,恐己有小功,於情为重,不得冠、取,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,既卒哭之后,可以冠、取。此文云“既卒哭”,明上云“末”者,并卒哭后也。
○“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”者,谓其馀小功可以冠、取。若本服齐衰下殇,降在小功者,则不可。不可者,不可冠、嫁也。以本服是齐衰,重故也。若其长殇、中殇之大功者,庾氏注《要记》云“卒哭之后,则得与寻常大功同,於大功之末,可以身自冠、嫁。所以然者,虽本期年,但降在大功,其服稍伸,故得冠、嫁也”。贺氏云:“小功下殇,本是期亲,以其重,故不得冠、取。”推此而言之,降在大功,理不得冠、嫁矣。
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、取,而况齐衰长殇、中殇,降在大功,何可冠、嫁?庾记非也,今从贺义。
○注“父大”至“冠之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