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异器械”者,器为楬豆、房俎、礼乐之器也。械谓戎路、革路、兵甲之属也。
○“别衣服”者,周吉服九章,虞以十二章。殷凶不厌贱,周贵则降卑也。
○“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”,结权度量以下诸事是末,故可变革,与民为新,亦示礼从我始也。
○注“文章”至“制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礼法”谓夏、殷、周损益之礼是也。云“服色,车马也”者,谓夏尚黑,殷尚白,周尚赤。车之与马,各用从所尚之正色也。云“徽号,旌旗之名也”者,谓《周礼》九旗是也。然九旗之外,又有小旌旗,故《司常》云:“官府各象其事,州里各象其名,家各象其号。”与此同也。郑引《士丧礼》云:“为铭各以其物,亡则以缁长半幅,赪末长终幅,广三寸。”是徽号与此同矣。
同姓从宗,合族属。异姓主名,治际会。名著而男女有别。合,合之宗子之家,序昭穆也。异姓,谓来嫁者也,主於母与妇之名耳。际会,昏礼交接之会也。著,明也。母、妇之名不明,则人伦乱也。乱者,若卫宣公、楚平王为子取而自纳焉。
○际音祭。著,知虑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相为”同。
[疏]“同姓”至“有别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同姓从宗,异姓主名,明男女有别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○“同姓从宗”者,同姓,父族也。从宗,谓从大小宗也。
○“合族属”者,谓合聚族人亲疏,使昭为一行,穆为一行,同时食,故曰“合族属”也。
○“异姓主名,治际会”者,异姓谓他姓之女,来为巳姓之妻,系夫之亲,主为母、妇之名。夫若为父行,则主母名。夫若子行,则主妇名。治,正也。际会,所以主此母、妇之名,正昏姻交接会合之事。
○“名著而男女有别”者,若母、妇之名著,则男女尊卑异等,各有分别,不相淫乱,凡姓族异者,所以别异人也,犹万物皆各有名,以相分别。天子赐姓赐氏,诸侯但赐氏,不得赐姓,降於天子也。故隐八年《左传》云:“无骇卒,公问族於众仲,众仲对曰:‘天子建德,因生以赐姓,胙之土而命之氏。诸侯以字为谥,因以为族,官有世功,则有官族,邑亦如之’”以此言之,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,赐之曰姓。
杜预云:“若舜生妫汭,赐姓曰妫;封舜之后於陈,以所封之土,命为氏。舜后姓妫而氏曰陈,故郑《駮异义》云:“炎帝姓姜,大皞之所赐也。黄帝姓姬,炎帝之所赐也。故尧赐伯夷姓曰姜,赐禹姓曰姒,赐契姓曰子,赐稷姓曰姬,著在《书传》。”如郑此言,是天子赐姓也。诸侯赐卿大夫以氏,若同姓,公之子曰公子,公子之子曰公孙。
公孙之子,其亲巳远,不得上连於公,故以王父字为氏,若適夫人之子,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,若鲁之仲孙、季孙是也。若庶子妾子,则以二十字为氏,则展氏、臧氏是也。若男女,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,以官为氏者,则司马、司城是也;以邑为氏者,若韩、赵、魏是也。凡赐氏族者,此为卿乃赐。有大功德者,生赐以族,若叔孙得臣是也。虽公子之身,若有大功德,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,若“仲遂”是也。
其无功德,死后乃赐族,若无骇是也。若子孙不为卿,其君不赐族,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。氏、族对之为别,散则通也。故《左传》云“问族於众仲”,下云“公命以字为展氏”是也。其姓与氏,散亦得通,故《春秋》有姜氏、子氏,姜、子皆姓而云氏是也。
○注“若卫”至“纳焉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春秋左氏传》桓十六年:“初,卫宣公烝於夷姜,生急子,娶於齐而美。公取之,生寿及朔。”又昭十九年《左传》:楚平王,郹阳封人之女奔之,生大子建,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,平王自纳之。是其淫乱之事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