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学与文明 -05-古籍收藏 - 02-儒藏 -03_礼经

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4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正在加载语音引擎...

  ○“乾肉不齿决”者,乾肉,脯属也,坚肕不可齿决断之,故须用手擘而食之。郑注《腊人》云:“大物解肆乾之,谓之乾肉也。”“毋嘬炙”者,火灼曰炙,炙肉濡,若食炙,先当以齿哜而反置俎上,不一举而并食,并食之曰嘬,是贪食也。
  ○注“为其”至“于俎”。
  ○正义曰:不细啮之,是一举尽脔也。”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哜之,加于俎”者,哜至齿也。《特牲》、《少牢馈食礼》,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,得肉皆哜之,哜之竟而加置于俎上也。但此所哜,取彼哜至齿,反置于俎则同。然前云“无反鱼肉”,此得反于俎者,上文谓共人同器而食者,故郑云:“为其已历口,人所秽。”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独食,故得反也。
  卒食,客自前跪,彻饭齐,以授相者。谦也。自,从也。齐,酱属也。相者,主人赞馔者,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宾卒食,北面取粱与酱以降也。”
  ○卒,子恤反,后更不音者同。齑本又作齐,将兮反。相,息亮反,注同。主人兴,辞於客,然后客坐。不听亲彻。
  [疏]“卒食”至“相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卒食,食已也。自,从也。食坐在前面向,候客食竟,加于俎。起从坐前北面,当以坐而跪,自彻已所食饭与齐,饭齐食主,故答主人初所亲馈者也。此是卑者,侍食之客耳,若敌者则否。“以授相者”,相者谓主人所使进食者,宾以所彻饭齐以授之。
  ○注“谦也”至“降也”。正义曰:齐,酱属也。齐、酱、菹,通名耳。“《公食大夫礼》:宾卒食,北面取粱与酱以降”者,引证自彻是卑客也。大夫卑於公,所为客,故食竟亲取饭及酱以降下,当知敌者否。
  ○“主人”至“客坐者”,主人起,辞不听自彻,则客亦止而坐也。
  侍饮於长者,酒进则起,拜受於尊所。降席拜受,敬也。燕饮之礼乡尊。
  ○乡音向。长者辞,少者反席而饮。长者举未釂,少者不敢饮。不敢先尊者。尽爵曰釂。《燕礼》曰:“公卒爵而后饮也。”
  ○少,式召反,下皆同。釂,子妙反,尽也。先,悉荐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侍饮于长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明侍尊长饮酒法也。食竟宜饮酒,故次之。
  ○“酒进则起”者,谓长者赐侍者酒,进至侍者前则起。侍者见酒至,不敢即饮,故起也。
  ○“拜受於尊所”者,“尊所”者以陈尊之处也。侍者起而往尊处拜受之也。陈尊之所,贵贱不同,若诸侯燕礼、大射,设尊在东楹之西,自北乡南陈之。酌者在尊东西向,以酌者之左为上尊。尊面有鼻,鼻向君,示君专有此惠也。若乡饮酒及卿大夫燕,则设尊陈於房户之间,宾主共之,尊面向南,酌者向北,以西为上尊。时主人在阼,西向,宾在户西牖前,南乡,使宾主得夹尊,示不敢专惠也。今云“拜受於尊所”者,当是燕礼。
而《燕礼》不云拜受於尊所,《乡饮酒》亦无此语,正是文不具耳。近尊乡长者,故往於尊所乡长者而拜。
  ○注“降席”至“乡尊”。
  ○正义曰:何胤云:“尊者,主人也。拜者,在尊所对主人也。降席下奠爵,再拜稽首,尊谓主人尊也。”崔灵恩云:“卿大夫燕饮,主人面亦乡尊。若乡饮酒,皆主人与宾夹尊也。”今案,何、崔并是解此拜受尊若所乡长者之证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