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,期而练,毁不灭性,不以死伤生也。丧不过三年,苴衰不补,坟墓不培。祥之日鼓素琴,告民有终也,以节制者也。资於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。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,见无二尊也。食,食粥也。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补、培,犹治也。鼓素琴,始存乐也。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。
○期音基,下同。苴,七馀反。坟,扶云反。培,步回反,徐扶来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君”同。齐音咨。见,贤遍反。粥,之六反。
[疏]“三日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。
○“苴衰不补”者,言苴麻之衰,虽破不补。
○“坟墓不培”者,培,益也。一成丘陵之后,不培益其土。
○“祥之日鼓素琴”者,大祥之日,得鼓素琴。
○“告民有终也”者,言所以为此上事,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。
○“以节制者也”,以情实未已,仍以礼节为限制,抑其情也。自此以上,皆节制之事,从此以下,更申明节制。欲尊归其一,故更明无二尊之理。
○“资於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”者,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,而恩爱同。恩爱虽同,而服乃有异,以不敢二尊故也。故以“天无二日”,及“家无二尊”之等,明皆归於尊一,以治理之也。“天无二日”至“二尊也”,此总结“无二尊”之理也。
○注“食食粥”至“必崩”。
○正义曰: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《士虞记》曰“沐而不栉”,故知“沐,谓将虞祭时”。虞后有事得沐浴也,故《杂记》云:“非虞附练祥,无沐浴。”云“鼓素琴,始存乐也”。於此祥日而鼓素琴,始存省此乐县,而作乐在既禫之后。
杖者何也?爵也。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。或曰“担主”,或曰“辅病”。妇人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。百官备,百物具,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。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。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。秃者不髽,亻区者不袒,跛者不踊,老病不止酒肉。凡此八者,以权制者也。五日、七日授杖,谓为君丧也。扶而起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杖而起,谓大夫、士也。面垢而已,谓庶民也。髽,妇人也。男子免而妇人髽。
髽,或为“免”。
○担,是艳反,又食艳反,又馀堑反。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”,一本作“扶而后起”。扶,或作“杖”,非。垢音苟。秃,吐木反。髽,侧瓜反。亻区,纡主反。袒,节旱反。跛,彼我反。免音问,下同。
[疏]“杖者”至“者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。
○“杖者何也?爵也”者,权制之中,所以先明杖者,以下有不应杖而杖,又有应杖而不杖,皆是权宜,故先举正杖於上。言“爵也”者,杖之所设,本为扶病,而以爵者有德,其恩必深,其病必重,故杖为爵者而设,故云“爵也”。
○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者,上云杖者爵也,遂历叙其有爵之人,故云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