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注“当弓”至“居箫”
○释曰:云“长短各称其”,复云“短者居箫”,箫谓两头,则长者自然在隈内可知。
恒角而短,是谓逆桡,引之则纵,释之则不校。(郑司农云:“恒,读为ㄌ之ㄌ。”玄谓恒读为扌恒,扌恒,竟也。竟其角,而短于渊,引之,角纵不用力,若欲反桡然。校,疾也。既不用力,放之又不疾。
○恒,古邓反,又如字,下同。校,古卯反,注及下同。,音督。ㄌ,古邓反,或古登反,沈又居肯反。扌恒,古邓反。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不疾”
○释曰:竟角而短,谓施角竟满两畔,而上下短於隈者也。云“是谓逆桡”者,被弦引之时,以角宽而短引之角纵,不用力,若欲反桡然,故云“引之则纵”也。“释之则不校”者,角所以放矢,今角不用力,故释放之不校疾也。
恒角而达,譬如终绁,非弓之利也。(达谓长於渊,若达於箫头。绁,弓<韦必>。角过渊接,则送矢太疾,若见绁於<韦必>矣。弓有<韦必>者,为发弦时备频伤。《诗》云“竹<韦必>绲”。
○辟如,音譬,下注“变辟”同,或房赤反。绁,息列反,弓<韦必>也。<韦必>,音秘,又补结反。为,于伪反。绲,古本反,刘古魂反。滕,本又作,徒登反。)
[疏]注“达谓”至“绲”
○释曰:先郑上读为ㄌ之ㄌ者,从俗也。此弓非直两畔角满,读之为扌恒角,而角又上下长於渊,如达於箫头。若然,则“譬如终绁”,绁,谓弓<韦必>,谓弓在<韦必>中然,非弓之利。引《诗》云“竹<韦必>绲”者,绲,绳。,系约之也。以竹为<韦必>,发弦时,裨於弓之背上,又绳横系之,使相著。<韦必>与弓为力,备顿伤也。
今夫茭解中有变焉,故扌交。(郑司农云:“茭读为‘激发’之激。茭,谓弓檠也。校读为‘绞而婉’之绞。”玄谓茭读如“齐人名手足为”之。茭解,谓接中也。变,谓箫臂用力异。校,疾也。
○茭,司农古历反,郑户卯反。解,户卖反,注同。茭读,音交,下“茭”亦同。激,古历反。,乌唤反。,户卯反。臂,如字,下文同,本或作辟,一音房赤反。)
[疏]“今夫”至“故校”
○释曰:记人别起义端,故言“今夫”。言“茭解中”,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。云“有变”者,即异也,谓弓箫与臂用力异。异者,引之则臂中用力,放矢则箫用力。既用力异,故绞,绞,谓矢去疾也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疾也。”
○释曰:先郑读“茭”为“激发”之“激”者,当时有激发之语,故从俗读之。云“茭谓弓檠也”者,此据用时,辄言弓檠,於义不合,後郑不从之。云“绞”读为“绞而婉”之“绞”者,按昭元年《左氏传》,虢之会,楚公子围设服离卫,叔孙穆子曰:“楚公子美矣,君哉。”退会,子羽谓子皮曰:“叔孙绞而婉。”故读从之。此後郑增成其义。
玄谓“茭”读如“齐人名手足为”之“”者,时齐人有名手足节间为茭,取弓隈与箫角相接,名茭也。
於挺臂中有付焉,故剽。(挺,直也。付,侧骨。剽亦疾也。郑司农云:“剽读为‘湖漂絮’之漂。”
○挺,敕顶反,注同,或徒冷反。付,方辅反,下同。湖,音胡。漂,匹妙反。絮,相预反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