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疡医掌肿疡已下四种之疡疮而含脓血者。祝,注也。注药於疮,乃後刮杀。而言齐者,亦有齐量之宜也。
○注“肿疡”至“恶肉”
○释曰:“肿疡,痈而上生疮”者,谓痈而有头未溃者。溃疡,而含脓血已溃破者。云“祝当为注读”者,疾医非主祝说之官,为祝,则义无所取,故破从注。注,谓注药於中,食去脓血耳。
凡疗疡,以五毒攻之,(止病曰疗。攻,治也。五毒,五药之有毒者。今医方有五毒之药,作之,合黄[B138],置石胆、丹砂、雄黄、石、慈石其中。烧之三日三夜,其烟上著,以鸡羽扫取之。以注创,恶肉破,骨则尽出。
○,本又作蝥,刘音武,又音无,徐音毋,又音务,沈武侯反。,音豫。著,以直略反。)
[疏]“凡疗”至“攻之”
○释曰:言“凡”,则兼上四疡,故云“凡疗疡以五毒攻治之”也。
○注“止病”至“尽出”
○释曰:言“止病曰疗”者,治病之名,言治之则病止,故云止病曰疗也。言“合黄[B138]”者,谓《内则》有“敦[B138]卮”郑注云“敦[B138],黍稷器”,不言黄。此言黄者,见今时合和丹药者皆用黄瓦为之,亦名黄[B138],事出於古也。
以五气养之,以五药疗之,以五味节之。(既刮杀而攻尽其宿肉,乃养之也。五气当为“五”,字之误也。节,节成其药之力。
○五气,气音,出注。)
[疏]“以五”至“节之”
○释曰:云“以五养之”者,亦当据病所宜,释善而用之,故云以五养之。云“以五药疗之”者,义如前注。“以五味节之”者,五味,亦酸苦辛咸甘,亦当据病所宜食之,以节成药力者也。
○注“既刮”至“之力”
○释曰:郑云“既刮杀而攻之尽其宿肉,乃养之也”者,以经五药在五之下,恐人以五养之,乃用五药疗之,故郑解之。若然,此五药在五下者,以上已言五毒攻之,用此五养之,则此五为前五毒攻之,乃後用五养之,於理为顺。此文重言五药者,为下五味节成此药,故须更言五也。云“五气当为五”者,以其气非养人之物,又疾医之有五味、五药、五相将之物,故破气从也。
云“节,节成其药之力”者,即下文“以酸养骨”之类是也。
凡药,以酸养骨,以辛养筋,以咸养脉,以苦养气,以甘养肉,以滑养窍。(以类相养也。酸,木味,木根立地中,似骨。辛,金味,金之缠合异物,似筋。咸,水味,水之流行地中,似脉。苦,火味,火出入无形,似气。甘,土味,土含载四者,似肉。滑,滑石也。凡诸滑物,通利往来,似窍。)
[疏]“凡药”至“养窍”
○释曰:上云以“五味节之”,此即经酸苦之等是也。今云凡药,以酸养骨,药味合言者,欲见五味节成五药,故上注云节成药力,故合言之。
○注“以类”至“似窍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