乃命其属入会,乃致事。(得其属之计,乃令致之於王。
○会,古外反,後“要会”之字皆放此。)
[疏]注“得其”至“於王”
○释曰:“命其属”,谓命已下属官,使入会计文状来,乃致事与王。故云“乃”,乃,缓辞。
士师之职,掌国之五禁之法,以左右刑罚:一曰宫禁,二曰官禁,三曰国禁,四曰野禁,五曰军禁。皆以木铎徇之于朝,书而县于门闾。(左右,助也。助刑罚者,助其禁民为非也。宫,王宫也。官,官府也。国,城中也。古之禁尽亡矣。今宫门有簿籍,官府有无故擅入,城门有离载下惟,野有《田律》,军有嚣ん夜行之禁,其角可言者。
○法<繁体>,音法。左右,音佐,下音又,注“左右助也”同。徇,似俊反。县,音玄。角,刘音粗,沈才古反。)
[疏]“士师”至“门闾”
○释曰:凡设五刑者,刑期于无刑,以刑止刑,以杀止杀。杀一人使万人惩,是欲不使犯罪,令於刑外豫施禁,禁民使不犯刑,是左右助刑罚,无使罪丽于民也。云“书而县于门闾”者,《尔雅》云“巷门谓之闾”,则县于处处巷门,使知之。
○注“左右”至“言者”
○释曰:云“宫,王宫也”者,谓皋门也。云“官官府也”者,谓庐,宫人听事之门。云“国,城中”者,若王城十二门。云“古之禁尽亡矣”者,谓在《仪礼》三千条内,而在亡中,故举汉法以况之。云“离载下帷”者,谓在车离耦,耦载而下帷,恐是奸非,故禁之。云“角可言”者,古之禁书具,不惟如此,故云角可言也。
以五戒先後刑罚,毋使罪丽于民:一曰誓,用之于军旅。二曰诰,用之于会同。三曰禁,用诸田役。四曰纠,用诸国中。五曰宪,用诸都鄙。(先後犹左右也。誓诰於《书》,则《甘誓》、《汤誓》、《大诰》、《康诰》之属。禁则军礼曰“无干车”,“无自後射”,比其类也。纠、宪,未有闻焉。
○诰,户报反。射,食亦反。)
[疏]“以五”至“都鄙”
○释曰:“戒”与“禁”,谓典法则,亦是所用异,异其名耳,同是告语,使不犯刑罚。
○注“先後”至“闻焉。”
○释曰:“先後犹左右也”者,皆是相助之义,异其名而已。云“甘誓”者,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,作《甘誓》。云“汤誓”者,汤将伐桀,以誓众。云“大诰”者,武王崩,周公作以成王,令以大义告天下,以诛三监,以作诰。云“康诰”者,周公以成王命,封康叔於殷墟,诰康叔以治政之事,故作诰。云“之属”者,乃有《泰誓》、《费誓》、《召诰》、《洛诰》之等,故言之属也。
凡诰、誓,皆因大会乃为之,故用之於军旅,用之於会同也。云“禁则军礼曰‘无干车’、‘无自後射’,比其类也”者,《易 比》之九五曰“王用三驱,失前禽”。注云:“王因天下显习兵于狩焉。驱禽而射之,三则已,发军礼。失前禽者,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,旁去又不射,惟其走者顺而射之,不中亦已,是皆所失。用兵之法亦如之,降者不杀,奔者不禁,背敌不杀,以仁恩养威之道。
”若然,此不自後射,亦谓不中之後不重射,前敌不破,则有追法,《春秋》“公追戎於济西”是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