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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633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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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掌货贿,下士十有六人,史四人,徒三十有二人。
  [疏]“掌察四方”、“掌货贿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盖督察邦国之事,及掌邦国所致货贿,但二官阙,不可强言也。
  朝大夫,每国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八人,徒二十人。(此王之士也,使主都家之国治,而命之朝大夫云。
  ○治,直史反。)
  [疏]“朝大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都家之国治”,因有邦国宾客在秋,都家之治亦在此。
○注“此王”至“夫云”
  ○释曰:此云“每国上士二人”,是王朝之士。以其主采地之国治,事重,则名之曰朝大夫云。畿内三等采地,地虽有百里、五十里、二十五里,总谓之国,若《王制》云九十三国也。云“庶子”者,盖亦主采地之诸子。今在府史之下,盖官长所自辟除也。
  都则,中士一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四人,徒八十人。(都则,主都家之八则者也。当言每都,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。)
  [疏]注“都则”至“马云”
  ○释曰:此官已阙,郑知主八则者,《太宰》云“八则治都鄙”,此经云“都则”,故知则,八则也。
  都士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,家士亦如之。(都家之士,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,以告方士者也。亦当言每都。)
  [疏]注“都家”至“每都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此宫虽阙,义理可言。以其称士,则知主狱,故郑云“都家之士,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,以告方士者也”。必知王家不置都士,而云都家之士者,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,家司马家自置司马,以司马主军事重,故王置都司马,此刑事轻於军,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,但已有方士主其狱,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。
  大司寇之职,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,(典,法也。诘,谨也。《书》曰:“王耗荒,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。”
  ○诘,起吉反。耗,莫报反。度,待洛反。)
  [疏]“大司”至“四方”
  ○释曰:《大司寇》云“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”,不言刑王国,诘畿内者,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,故举外以见内也。《大宰》云“以六典治邦国”,今此更言建“三典”者,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,此三典是刑之三典,与彼别,故司寇别施之。
○注“典法”至“四方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