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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6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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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疏]“王燕”至“赞祭”
  ○释曰:案上“王日一举”,郑云谓朝食,则此云燕食者,谓日中与夕,相接为三时。云“奉膳”者,奉朝之馀膳。云“赞祭”者,助王祭牢肉。
○注“燕食”至“牢肉”
  ○释曰:案《玉藻》,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,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。云“奉膳奉朝之馀膳”者,则一牢分为三时,故奉朝之馀也。云“所祭者牢肉”者,案《玉藻》,诸侯云“夕深衣,祭牢肉”,郑注云:“天子言日中,诸侯言夕,天子言,诸侯言祭牢肉,互相挟。”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,日中与夕皆祭牢肉,故言所祭者,牢肉也。
  凡王祭祀、宾客食,则彻王之胙俎。(膳夫亲彻胙俎,胙俎最尊也。其馀则其属彻之。宾客食而王有胙俎。王与宾客礼食,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,见於此矣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文及注同。)
  [疏]“凡王”至“胙俎”
  ○释曰:云“凡王祭祀”,谓祭宗庙。有胙俎者,谓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“主人受尸酢,户东西面,设主人俎於席前”。王受尸酢,礼亦当然。“宾客食”,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,宾在户牖之间,王在阼阶上,各有馔,皆设俎,故亦有胙俎。此二者皆名胙俎,膳夫彻之,故云则彻王胙俎也。
○注“膳夫”至“此矣。”
  ○释曰:云“膳夫亲彻胙俎,胙俎最尊也”者,以其胙者,酢也,王与尸宾相答酢,故遣膳夫亲彻。云“其馀则其属彻之”者,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,明非王胙俎,则其属彻之可知。膳夫是上士,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。云“宾客食而王有胙俎,王与宾客礼食”者,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,故知是礼食,非是凡平燕食。案《公食大夫》,主君与聘大夫礼食,宾前有食,君前无食,退俟於厢。
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,王前有食俎者,天子於诸侯,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,故王前有俎。云“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,见於此矣”者,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,主人之俎虽为胙俎,直是祭祀,不兼宾客;此则祭祀、宾客俱有,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。饮据祭祀,食据宾客,故双言之也。
  凡王之稍事,设荐脯醢。(郑司农云:“稍事,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,谓之稍事,膳夫主设荐脯醢。”玄谓稍事有小事而饮酒。
  ○间,刘古苋反,戚如字。)
  [疏]“凡王”至“脯醢”
  ○释曰:案下炯溧饮酒,谓大事与臣饮酒,则此云王之稍事,是王小事而饮酒,故空设荐脯醢。若大饮与食,则有牲体。
○注“郑司农”至“饮酒”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,谓之稍事,膳夫主设荐脯醢”者,先郑意,旦起,日中食牲牢,日中後空食脯醢。後郑不从者,《玉藻》诸侯犹云“夕深衣,祭牢肉”,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。又脯醢者,是饮酒肴羞,非是食馔,若大夫已下燕食,有脯无会,设脯无嫌。若王之日食,不得空荐脯醢,故以为小事饮酒。
  王燕饮酒,则为献主。(郑司农云:“主人当献宾,则膳夫代王为主,君不敌臣也。《燕义》曰:‘使宰夫为献主,臣莫敢与君亢礼。’”)
  [疏]“王燕”至“献主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