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,虚金反。兴,虚应反,下同。笮,字又作﹂,侧白反,刘丑伯反。)
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干笮”
○释曰:先郑一部之内,“”皆从“淫”,故云淫为陈。後郑皆不从者,以为兴解之者,见《司服》云“大丧,共其复衣服、敛衣服,掌其陈序”,《圉人职》云“凡宾客、丧纪,牵马而入陈。马亦如之”。以此言之,陈既别,则不得为陈,以兴象为义也。云“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”者,按《既夕礼》,明器之用器有弓矢,役器之内甲胄干笮。彼虽不具五兵,此既言五兵,明五者皆有也。故郑引《士丧礼下篇》甲胄干笮为证。
言《士丧礼下篇》,即《既夕礼》也。言《士丧礼下篇》者,以其《士丧》论葬事,《士丧》与《既夕》二篇同有记,皆在《既夕篇》下,故二篇连言之也。按彼注,笮谓矢服也。
军事,建车之五兵。会同亦如之。(车之五兵,郑司农所云者是也。步卒之五兵,则无夷矛,而有弓矢。)
[疏]“军事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云“建车之五兵”者,凡器在车,皆有铁器屈之,在车较及舆,以兵插而建之,故有出先刃、入後刃之事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弓矢”
○释曰:“郑司农所云者是也”,即上文注是也。必知如先郑义者,见《考工记 庐人》云:“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乃云六建既备,车不反覆。”注“六建,五兵与人也”。以是故从司农所云也。云“步卒之五兵,则无夷矛而有弓矢”者,即《司右》注引《司马法》所云者是也。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,若前驱所建则有四兵,故《诗》云“伯也执殳,为王前驱”,注引《考工记》车有六等之数,除轸与人四兵为证是也。
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。(分与授用。)
[疏]注“分与授用”
○释曰:“分与授用”者,即下文祭祀会同之等皆是。
祭祀,授旅贲殳、故士戈盾,授舞者兵亦如之。(亦颁之也。故士,王族故士也,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。殳如杖,长寻有四尺。)
[疏]注“亦颁”至“四尺”
○释曰:云“故士王族故士”者,据《司士》而言。云“与旅贲当事则卫王”者,按旅贲氏掌执戈盾而趋,此执殳者,以其与故士同卫王时,以为仪卫,故不执戈盾。知“殳如杖”者,庐人所为,不见有刃,故知如杖。知“寻有四尺”者,车有六等,云殳长寻有四尺,崇於人四尺也。
军旅、会同,授贰车戈盾,建乘车之戈盾,授旅贲及虎士戈盾。(乘车,王所乘车也。军旅则革路,会同则金路。
○乘,绳证反,後“乘马”、“陪乘”、“参乘”皆准此,注“王所乘车”依字读。)
[疏]“军旅”至“戈盾”
○释曰:军旅会同皆贰车,贰皆有车右,故授之以戈盾。云“乘车之戈盾”者,王所乘车有车右,故建戈盾。“授旅贲氏及虎士戈盾”者,卫王故也。
○注“乘车”至“则金路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