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言“为辞而载之于策”者,若然,则策载此辞谓之载。云“坎用牲,加书于其上也”者,按襄二十六年《左氏传》云,“宋寺人伊戾,坎用牲,加书,为世子痤伪与楚客盟”,《司盟》注具引此文,於此注略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据载书而言,知者,按《司盟》“掌盟载之法”,彼注云:“载,盟辞也。盟者书其辞於策。”即是此载辞也。又注云:“杀牲取血,坎其牲,加书於上而埋之,谓之载书。
”即引《春秋》宋寺人之事,明此坎用牲加书於其上,据载书而言。以此言之,则书辞於策谓之载辞,加书於牲上谓之载书。司盟掌载书,诅祝掌载辞。此注兼言坎用牲加书之事者,事相因,故兼解之。云“国,谓王之国,邦国,诸侯国也”者,《周礼》体例,单言国者皆据王国,邦国连言者皆据诸侯,故为此解。云“文王德而虞、芮质厥成”者,《大雅 文王》诗也。彼训质为成,成为平,谓成其平和之事。引之者,证质为成义。
先郑引“《春秋传》曰”者,按哀二十六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宋大尹使祝为载书。”司农之意,以载辞与载书为一,得通一义,故引之在下。
司巫掌群巫之政令。若国大旱,则帅巫而舞雩。(雩,旱祭也。天子於上帝,诸侯於上公之神。郑司农云:“鲁僖公欲焚巫,以其舞雩不得雨。”
○,音汪。)
[疏]“司巫”至“舞雩”
○释曰:“掌群巫之政令”者,下文男巫、女巫皆掌之。云“若国大旱,则帅巫而舞雩”者,谓帅女巫已下,是以《女巫职》云“旱则舞”,震亦据雩而言也。
○注“雩旱”至“得雨”
○释曰:“舞雩旱祭也”者,经云国大旱而舞雩,明雩是旱祭,是以《春秋纬 考异邮》云:“雩者,呼嗟求雨之祭。”云“天子於上帝,诸侯於上公之神”,知者,按《礼记 月令》“大雩帝,习盛乐”,据天子雩五帝。按彼下文“命百县,雩祀百辟卿士”,百县,谓畿内乡遂,明畿外诸侯亦雩祀百辟卿士,即古上公句龙、柱、弃之等。是天子祀上帝,诸侯祀上公。若鲁与二王之後得祀天者,亦得雩祭天。郑司农云“鲁僖公欲焚巫。
以其舞雩不得雨”者,按僖二十一年,夏,大旱,公欲焚巫。不必舞雩,故《檀弓》云:鲁穆公云“吾欲暴而奚若?”又云:“吾欲暴巫而奚若?”县子曰:“天则不雨,而暴人之疾子,虐,无乃不可与。”郑注云:“者,面乡天,觊天哀而雨之。”明非舞雩之人。司农兼引者,挟句连引之,其实非舞者。若四月正雩,非直有男巫、女巫。
按《论语》,曾云“春服既成,童子六七人,冠者五六人”,兼有此等,故《舞师》云“教皇舞,帅而舞旱之祀”。舞师,谓野人能舞者,明知兼有童子、冠者可知。
国有大灾,则帅巫而造巫恒。(杜子春云:“司巫师巫官之属,会聚常处以待命也。”玄谓恒,久也。巫久者,先巫之故事。造之,当按视所施为。)
[疏]注“杜子”至“施为”
○释曰:子春之意,帅巫者,巫则女巫。“恒”训为“常”,故云“会聚常处”。後郑不从,“玄谓恒,久也。巫久者,先巫之故事”。後郑之意,以恒为先世之巫,久故所行之事。今司巫见国大灾,则帅领女巫等,往造所行之事,按视旧所施为而法之。
祭祀,则共<匚单>主及道布及{艹租}馆。(杜子春云:“{艹租}读为Θ。<匚单>,器名。主,谓木主也。道布,新布三尺也。Θ,藉也。馆,神所馆止也。书或为{艹租}馆,或为{艹租}饱。或曰:布者,以为席也。租饱,茅里肉也。”玄谓道布者,为神所设巾,《中ニ礼》曰“以功布为道布,属于几”也。{艹租}之言藉也,祭食有当藉者。馆所以承{艹租},谓若今筐也。
主先<匚单>,{艹租}後馆,互言之者,明共主以<匚单>,共{艹租}以筐,大祝取其主、{艹租},陈之,器则退也。《士虞礼》曰:“苴寸刂茅长五寸,实于筐,馔于西坫主。”又曰:“祝盥,取苴降,洗之,升,入设于几东席上,东缩。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