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五官皆此类也。
○注“大事”至“法之”
○释曰:云“大事从其长,若庖人、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”者,此并共王食,是大事,故庖人已下谘膳夫长官也。云“小事专达”者,若宫人、掌舍,直掌王之行,设┕互之等,二官并是小事,又不立长官,当官行事,故云各为一官,是专达也。郑直举天官之内其事显者,各言其一,馀官若大府,郑云“治藏之长”,地官司,郑云“官之长”;春官大司乐,郑云“乐官之长”;夏官司甲,郑云“兵戈盾官之长”。
如此之类,其事甚多,不可具陈也。小事则专达,天官甚众,亦不可具言也。云“六官之属三百六十,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”者,依《周髀》、《七曜》,皆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,举全数,亦得云三百六十也。言地则与天配合四时,言周天亦是地之数。十二月亦是周天之数。日,日行一度;月,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。日月所行,亦在周天之数。星辰,谓二十八宿十二次,亦在周天数内,皆不离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耳。
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,所从言之异耳。故《尚书 洪范》云:“五纪,一曰岁,二曰月,三曰日,四曰星辰”,皆别言之。下以历数总结之,亦是类也。云“天道备焉”者,以此三百六十官,是天道备矣。云“前此者,成王作《周官》,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”者,郑依《书传》云“周公摄政,三年践奄”,与灭淮夷同时。又按:成王《周官》“成王既黜殷命,灭淮夷,还归在丰,作《周官》。
”则成王作《周官》,在周公摄政三年时,周公制礼在摄政六年时,故云前此者,谓成王前於此时作《周官》,其志,谓成王志意,有述天授位之义,即彼《周官》云“唐虞稽古,建官惟百,夏商倍之。今予小子,训迪厥官,以立太师、太傅、太保,兹惟三公,论道经邦,燮理阴阳”。下又云立三孤及天地四时之官,是其志有述天地三百六十官位之义。故周公设官分职法之也。此郑义,不见《古文尚书》,故为此解。
若孔据《古文尚书》,《多士》已下,并是周公致政後成王之书。周公摄政时,淮夷、奄与管蔡同作乱,成王即政後又叛,成王亲征之,故云灭淮夷。还归在丰,作《周官》用人之法,则彼《周官》在此《周礼》後,与郑义异也。
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:一曰治职,以平邦国,以均万民,以节财用;二曰教职,以安邦国,以宁万民,以怀宾客;三曰礼职,以和邦国,以谐万民,以事鬼神;四曰政职,以服邦国,以正万民,以聚百物;五曰刑职,以诘邦国,以纠万民,以除盗贼;六曰事职,以富邦国,以养万民,以生百物。(怀亦安也。宾客来,共其委积,所以安之。聚百物者,司马主九畿,职方制其贡,各以其所有。
○委,於伪反。下“委”同,积,子赐反。)
[疏]“以官”至“百物”
○释曰:云“以官府六职辨邦治”者,六官者各有职,若天官治职,地官教职,其职不同,邦事得有分辨,故云以辨邦治也。
○“一曰治职”者,谓以平为义也。云“以节财用”者,亦以制国用故也。
○“二曰教职,以安邦国,以宁万民”者,安邦国与教典同,彼云“扰万民”,此云“宁万民”,不同者,上扰为驯,驯则宁,义无异也。云“怀宾客”者,以有委积,故宾客怀安也。
○“三曰礼职,以和邦国,以谐万民”者,此与上礼典同也。云“以事鬼神”者,以其主祭祀,当职之事也。
○“四曰政职,以服邦国,以正万民”者,上政典云“平邦国,均万民”,不同者,服由平定使之然,则服亦平也,均与正,义亦一也。云“以聚百物”者,郑云“司马主九畿,职方制其贡”,贡即百物也。
○“五曰刑职,以诘邦国,以纠万民”,此与上刑典文同。云“除盗贼”者,有寇则罪之,盗贼得除,故云除盗贼也。
○“六曰事职,以富邦国,以养万民”者,上事典“以生万民”,生则养也,与上同。此六职不云官府百官,与六典不同者,以六职皆当职行事,义不及远,故与六典文异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