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天地之大灾,类社稷宗庙,则为位。(祷祈礼轻。类者,依其正礼而为之。)
[疏]“凡天”至“为位”
○释曰:天灾,谓日月食、星辰奔殒。地玄,谓震裂。则类祭社稷及宗庙。则亦小宗伯为位祭之。
○注“祷祈”至“为之”
○释曰:凡言“类”者,皆谓依事类而为之。但求福曰祷,祷轻,得求曰祠,祠礼重,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。则祷礼轻者,虽依正礼,祭馔略少。
凡国之大礼,佐大宗伯;凡小礼,掌事,如大宗伯之仪。
[疏]“凡国”至“之仪”
○释曰:凡言“大礼”者,王亲为之者。“小礼”者,群臣摄而为之者。小礼,小宗伯专掌其事,是法如大宗伯之仪,但非王亲行,则谓之小礼也。
肆师之职,掌立国祀之礼,以佐大宗伯。(佐,助也。)
[疏]“肆师”至“宗伯”
○释曰:肆师是宗伯之考,每事皆佐宗伯。此经与下为目,其立国祀之礼,则下经所云“立大祀”已下是也。
立大祀,用玉帛牲;立次祀,用牲币;立小祀,用牲。(郑司农云:“大祀,天地。次祀,日月星辰。小祀,司命已下。”玄谓大祀又有宗庙,次祀又有社稷、五祀、五岳,小祀又有司中、风师、雨师、山川、百物。
○,音全。)
[疏]“立大”至“用牲”
○释曰:此则佐宗伯之事。案大宗伯有祀已下,并宗庙六享之事,此肆师陈用玉帛牲之等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百物”
○释曰:司农云“大祀天地”至“司命”以下,先郑据《大宗伯》直据天神大次小而言,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。其於地示,不言次小,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,故後郑就足之耳。後郑云“大祀又有宗庙”者,以其先郑於大祀中无人鬼,故後郑特举之。云“次祀又有社稷、五祀、五岳”者,此後郑特举社稷已下者,以先郑次祀中不言“血祭社稷”已下故也。
云“小祀又有司中、风师、雨师、山川、百物”者,此後郑见先郑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,其言不备,故具之山川百物,就足先郑地示小祀耳。若然,後郑直云“大祀又有宗庙”,更不言宗庙次小祀者,但宗庙次祀即先公是也。不言之者,已於《酒正》云“次祀,冕毳冕所祭”,已其於彼故也。又不言宗庙小祀者,宗庙小祀,其神不明,马君虽云“宗庙小祀,殇与无後”,无明文,故後郑亦不言也。
经言立大祀用玉帛牲者,天神中,非直有升烟玉帛牲,亦有礼神者也。地示中,非直瘗埋中有玉帛牲,亦兼有礼神玉帛牲也。宗庙中无烟瘗埋,直有礼神币帛与牲,又不见有礼神之玉,或可以灌圭为礼神之玉,亦通一涂。“立次祀用牲币”者,天神日月星辰,地示血祭社稷五祀五岳是也。宗庙次祀已下与大祀同,亦直有礼神币帛而已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