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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35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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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离,力知反。)
  [疏]注“丧祭”至“祖父”
  ○释曰:郑知丧祭是虞也者,以文承卜葬之下、成葬之上,其中唯有虞而已,故以虞解之也。《檀弓》曰“葬日虞,弗忍一日离也”者,自始死至葬前,未忍异於生,故无尸而设奠,象生时荐羞於坐前也。既葬,送形而往,迎魂而反,日中而虞。虞者,郑注《士虞礼》云“虞,安也,所以安神”是也。葬之朝,为大遣奠,反,日中而虞,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,故云不忍一日离也。
云“是日也,以虞易奠”者,以《士虞礼》云:“男,男尸,女,女尸,为神象,鬼事之。”是以虞易奠也。云“卒哭日成事,是日也,以吉祭易丧祭”者,案《士虞礼》,“三虞卒哭,俱用刚日”。云哀荐成事,故《檀弓》记人解《士虞礼》云“卒哭曰成事”,祭以吉为成,故云是日也。以吉祭易丧祭,虞祭是也。云“明日於祖父”者,引之,证经丧祭为虞祭,又为祭。
士之礼,葬用柔日,假令丁日葬,葬日第一虞,隔戊日,己日为第二虞,後虞改用刚,用庚日。卒哭亦用刚日,隔辛日,壬日为卒哭。祭其祭又用柔日,则癸日为祭。是士从始虞至日,总用七日。以此差之,大夫五虞,诸侯七虞,天子九虞,相次日数可知耳。此丧中自相对,虞为丧祭,卒哭即为吉祭,以卒去无时哭,哀杀,故为吉祭。若丧中对二十八月复平常为吉祭,则礻覃祭已前皆为丧祭也。若然,丧中自相对,虞为丧祭,卒哭为吉祭。
而郑云“丧祭虞”,并祭亦为丧祭者,此郑欲引《檀弓》并祭总释,故丧中之祭,总为丧祭而言。其实卒哭既为吉祭,祭在卒哭後,是吉祭可知也。
  成葬而祭墓,为位。(成葬,丘已封也。天子之冢,盖不一日而毕。位,坛位也。先祖形体托於此地,祀其神以安之。《冢人职》曰:“大丧既有日,请度,甫遂为之尸。”)
  [疏]“成葬”至“为位”
  ○释曰:云“成葬”者,谓造丘坟已讫,以王之灵柩托於此土,故祭后土之神,使安之。当设祭位於墓左也。
○注“成葬”至“之尸”
  ○释曰:“成葬,丘已封也”者,案《冢人》以爵等为丘封之度,据彼有丘封之文,故依而言之。云“天子之冢,盖不一日而毕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,反,日中而虞。”注云:“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。”则虞祭在奠墓後。以其王之坟盖高四尺,故日中虞祭,待奠墓有司来归。此上文既云“诏相丧祭”,则虞祭讫矣。
於下乃云“成葬祭墓为位”,则虞祭不待奠墓有司来归者,由天子之冢高大,盖不一日而毕,故设经丧祭在成葬之上也。引《冢人职》者,证祭墓为位时,冢人为尸,以祭后土也。
  凡王之会同、军旅、甸役之祷祠,肄仪为位。(肄,习也。故书“肄”为“肆”,“仪”为“义”,谓若今时肄司徒府也。小宗伯主其位。
  ○肄,以志反,习也;沈音四,李似二反。)
  [疏]“凡王”至“为位”
  ○释曰:言王有会同、军旅、甸役之事,皆有祷祠之法。云“肄仪为位”者,数者祷祠,皆须豫习威仪乃为之,故云肄仪也。当习威仪之时,则小宗伯为位也。
  国有祸灾,则亦如之。(谓有所祷祈。)
  [疏]“国有”至“如之”
  ○释曰:祸灾,谓国遭水火凶荒,则有祷祈之事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